阳光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吗

问题描述:

阳光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吗
答案说不可以 因为阳光不具有经济价值,不属于物的范畴 但是书上(2013年经济法基础)说 物可以是自然物的吗 阳光难道不属于吗是答案错了吗 求高人解释一下 谢谢

单讲是不行
但是相邻关系里边是有采光这一项,这是单独的权利设置依附于不动产权利.
说起来,阳光 空气 等等自然条件上面如果设定权利的话,一则无必要,二则白白增添兼并的隐患,导致私权直接与公共利益冲突且不可调和.你想如果有一天阳光都变成别人家的了,要怎样才能活下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