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利要求书可以这么写吗?

问题描述:

专利权利要求书可以这么写吗?
1、一种A,包括一个B,其特征在于:B的底部通过C与D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A,其特征在于:所述C,其上面设有一个E,为空心设计,可套入B.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A,其特征在于:所述B,其内部设有一个F.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A,其特征在于:A的内部设有一个G
我的意思是,在主权里不写G,虽然G是一个很重要的部件,在从权里写,这样能扩大主权的保护范围,可以吧.
也可以这么理解,我这么写可以吗:(j就是单独把每一个发名点单独写在一个权利要求里)
1、一种A,包括一个B,其特征在于:B的底部通过C与D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A,其特征在于:A的内部设有一个G.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A,其特征在于:A的内部设有一个H.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A,其特征在于:A的内部设有一个I.

原则上,可以这么写.
具体情况要根据技术方案的内容来确定是否真的可以.
可以这样写.但不清楚你说的“重要的部件”有多重要,呵呵.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的集合,应当解决发明目的,所以,独权的技术特征的数量是否合适、就要看你指定发明目的是什么.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我是倾向于这样写的,因为在实质审查阶段可以根据检索结果对权利要求进行适当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