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斯多德是怎样对政体进行分类的

问题描述:

亚里斯多德是怎样对政体进行分类的

为了深化政体研究,亚里士多德对政体的类型作了划分.他沿用希腊传统的划分方法,依据两个标准对政体类型加以划分.这两个标准是:其一是掌握城邦最高统治权权人数的多寡,其二是*的宗旨,即统治者是只照顾统治者自身的利益还是照顾到全邦的公共利益.依据第一条标准,可以将政体划分为一人执政的政体、少数人执政的政体和多数人执政的政体;依据第二条标准又将这三类政体分别进一步划分为君主政体与僭主政体、贵族政体与寡头政体、共和政体与平民政体.其中,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因为“照顾到公共利益”而成为“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则由于“只照顾到统治者们的利益”而成为“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偏离).”
亚里士多德以统治者的目的和人数作为政体分类的标准,并据此把政体区分为三种基本形式,是以往政体类型划分的两大特点,在一些学者看来又是“在不正确的分类标准下所做出的不正确的结论.”在亚里士多德政体类型划分的两个标准中,如果说*者人数的多少是一个客观且易于衡量的标准的话,那么一个政体究竟体现谁的利益则是一个比较难以把握的依据.我们判断一个政体服务于谁的利益不能依靠*者的自我标榜,也不能凭直觉作出直接判断.既然一个政体为谁的利益服务有其特定指向,而这一特定指向又不能自我证明、自我判断,于是它的证明和判断就需要借助其它的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