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的市与副省级城市有什么区别?

问题描述:

较大的市与副省级城市有什么区别?

“较大的市”是*的一种特殊的政区级别,虽然在《*宪法》和多部法律中都有涉及,但是始终没有统一的定义.“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除直辖市以外有立法权的城市,包括省会城市、特区城市和国务院特批的设区城市.
截至目前,国务院已经先后4次批准了19座城市为“较大的市”,即1984年10月第一次批准的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共13座城市;1988年3月第二次批准的宁波市;1992年7月第三次批准的淄博市、邯郸市、本溪市;1993年第四次批准的苏州市、徐州市.
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国家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无须国务院审批,自动成为较大的市.目前全国共有50个“较大的市”.
副省级城市目前有十五个,包括10个省会城市所在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分别是: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较大的市与副省级城市的区别:
这两个概念互有相交,又不尽相同.目前,明文承认的副省级城市都属于立法法中所定义的“较大的市”的范畴.但是,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大部分“较大的市”其党委书记都能按惯例进入所在省或自治区的常委班子,获得副省级的身份.由于被确定为“较大的市”就意味着可以享有地方立法权,进而可以设立地方处罚标准,因此许多近年来发展比较迅速的城市纷纷积极申请.目前,据报道投入力量较大的有:黑龙江大庆、浙江温州、江苏南通、福建泉州、广东佛山、山东烟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