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法律能人解答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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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20分)
某市市长朱某于2005年8月28日(星期日)酒后驾驶市*的红旗轿车回老家探望老父亲,途经某公路狭窄处时,不慎将在路边正常行走的甲某撞成重伤.同年9月,甲某以肇事司机是市领导,且肇事车辆是市*公务用车为由,以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五万元.
1、原告甲某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能否成立?
2、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应如何的区分?

由于某市市长的行为并不属于公务行为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甲某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公务行为是公务人员依法代表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行为,个人行为就是个人处理个人事务的行为或者虽是公务人员但处理的是与行政事务无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