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述题法和利益的关系
法律论述题法和利益的关系
法的产生、发展和消亡与利益的关系.
1 利益是法产生的基础.
从直立行走,到语言的产生,人类发展的脚步从未停止.当人可以称之为人的时候,这时的利益表现的最为简单,那就是最基本的生理需求.要吃饱饭,能够活的更长,在同大自然的搏斗中胜出.人们常说生产力是社会进步的发动机,但利益是生产力发展的基础,更是法产生的基础.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原始社会,人们的共同利益是一致的,因为要想凭借个人力量同大自然对抗是不可能的 .所以众多人就怀着一个相同的利益需求走到了一起,即生存、繁衍后代.那时的利益可以说是一种最为原始的公共利益.大家在实现了公共利益的同时,也保证了个人利益的实现.因为人多力量大,大家共同狩猎,得到了充足的食物,但面对这些利益成果时,如何分配就成了一个问题.每一个成员都想得到最多的食物,理由很简单,那就是有更多的食物我会活的更长,但是食物是有限的.这时就需要制定一个基于共同利益的分配原则,其目的就是把有限的食物,最大限度的分给每一个人.由此以利益为基础,而形成了食物分配原则.由于每一个成员的利益都得到了最大限度的满足,他们在共同行动中更加的活跃,其目的是再次获得充足的食物.由此往复,每一个人得以生存下来.人们为了更多实现个人利益,得到充足的食物,就生产出了各式各样的生产工具.人们的这种单纯生存利益需求,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在原始社会经历了两次分工.这两次分工直接的原因是生产力的提高,其原来最基本的生存利益被满足后,就产生了更多的需求,比如说要以货易货,得到新的产品,要更多的财富.有了更高的需求后,就促进了第一次分工,畜牧业和农业的分工,以及后来始于新石器时代晚期和青铜时代初期的手工业和农业的分工.这两次具有时代性的分工,其实质是利益的分化,即由原来简单而统一的共同利益,分化为更为具体,更适应时代发展的细化利益.人们为了追逐更多的利益或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个别人就拥有了较多的食物或工具,而另外一群人因为体弱多病等原因,食物得不到满足,工具得不到改进,其基本的生理需求无法满足,贫富差距就产生了.紧接着就是私有制的产生.私有制是以私人占有为基础的,他打破了原来共同利益所构建的利益格局.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利益逐步细化,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就在所难免.每一个人对待自己的财产就像保护自己的生命一样,不容任何人侵犯.各种利益相互斗争,原来的分配法则已经不适用了.最终强大的利益战胜了弱小利益.各个强大利益的代表组成了一个利益集团,他们也是为了一个利益走到了一起,那就是如何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利益的对立产生了阶级.那么何为阶级呢?就是处于不同利益集团的人们.阶级矛盾就是两者对立的表现.无论是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都是一样的.他们都是想让各自集团的利益最大化,具体一点就是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是两个利益冲突结果.水到渠成,法诞生了.正如马克思所说,法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是为了实现统治阶级利益最大化的工具.而那些被统治的阶级,也要在别人设置的规则下,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利益是一个恒量.每一个人都想要最大的利益,是不可能的,这就要发生冲突.法就是在不断的调整两个利益集团的矛盾.我认为不存在“统治阶级可恶,被统治阶级可怜”的理论.任何人、任何阶级,在利益面前都是赤身裸体的.
2利益是法发展的动力.
利益驱使着人们勇往直前.正如马克思所说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1]人的本质是动物,他的欲望需求会随着环境的改变而改变的.国家的产生可以说是利益斗争的结果.国家的产生又促进了利益的分化.从原始社会的基本存在,到后期的私有制,再到资本主义的*,乃至*的公有制,这一切都是利益的变化形式.利益产生利益,利益又制约利益.
权利产生权力,权利是国家的基础,是一切权力的源泉.权利和权力的对抗是利益存在的重要形式.在奴隶社会,可以说就根本不存在权利,只
剩下赤裸裸的权力.奴隶都成为财产,可以任意的买卖.他们没有法律上的人格,作为人的基本要求无法保证.统治阶级为了更大限度的扩大自身利益,制定了国家史上最为残酷的法律,残酷的法律是统治者的利益规则.封建社会亦是如此,随着生产力的继续发展,人类的文明进一步完善,农民的有了人身*也拥有了自己的土地.人类的文明史,就是利益的斗争史.文明的建立,就是利益冲突双方不断妥协的过程.单纯的想要拥有全部的利益是不可能的,利益平衡是双方斗争的目的.法律就在不断的冲突中得到完善.直到资本主义*的到来,我们恍惚看到了平等,看到了权利.资本主义时代,利益动力已不是封建的世俗权力,而转化为一种货币需求或价值需求.韦伯在描述资本主义精神时指出:“人竟被赚钱动机所左右,把获利作为人生的最终目标,在经济上获利不再从属于人满足自己物质需要的手段”,“一种个人主义经济的根本特征之一就是,这种经济是以严格的核算为基础而理性化的,以富有远见和小心谨慎来追求它们所欲达到的经济成功.”可见以寻求个人利益为本质特征的逐权逐利是前资本主义时代和资本主义时期利益主体行为和活动的典型.从表面看,两大对立利益集团好像融为一体,共同追逐同一利益,即前面所说的逐权逐利.如果说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对待对立阶级是拿着大刀的刽子手,那资本主义就把血淋淋的大刀变成了一纸契约.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切都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所有者扩大和保护自我利益的手段.他们不在把你剥削的身无分文,不在让你无家可归,法律好像给了你很多权利,这些都是缓解利益冲突的好办法.资本主义社会发生了三次科技革命,这三次科技革命大大提高了生产力水平,同时也越来越细化了利益,出现了各式各样的利益群体.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所带来的是统治者法律上的妥协.统治者把原来的利益对抗变成了利益平衡.法律最直接的制造了这种平衡.通过立法对利益理性的可预期行进行调节和平衡,这种思想成为资本主义法治观念主张的重要内容.由于立法权掌握在统治阶级手中,其所制定的法还是自家的孩子. “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立法者平衡利益的可预期性的理性表现恰恰是以其共同利益为前提的,其利益不过是以承认共同利益为出发点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当资本家看到社会利益冲突发生变化时,他们就必需做出让步,来保护自身利益.“资产者懂得,即使个别的法律条文对他不方便,但整个立法毕竟时用来保护他的利益的.”立法者总是从自己所在的利益集团出发,按照本阶级意志进行利益平衡,特别是在利益对抗激烈的社会中.各个阶级的利益平衡也是相对的,他们的限度是立法者所能够容忍的程度和被统治者所能认同的程度.当二者一致时,社会就会稳定,反之亦然.资本家如果控制不好,自己的利益也会在激烈的利益冲突中不覆存在.因此资本家只得一次次的平衡利益.这就是资本主义长期存在的原因.尖锐的利益冲突,不仅使资本主义存在,也促使了立法的不断完善.人类越来越文明.
*是消灭了阶级的第一个社会形态.阶级是分处不同利益集团的群体,阶级的消灭意味着人们对利益达成了共识,或者说人们能从大多数人的利益中,来实现自身利益.*同以往的利益表现形式上没有什么区别,区别只是在于形式掩盖下的本质.以往社会的利益形式是利益冲突的结果,而社会注意社会是共同利益下人们需求的反映.马克思的社会进化论指出,*社会的生产力水平远远的高于资本主义社会,利益更加细化,更加具体,但利益分化是在共同利益下的分化.有利益就会出现冲突,在*也是不可避免的.利益平衡也适用于其中,但这种平衡是内部利益的平衡.这时的利益冲突不再是你死我活,而是取长补短,共同进步.我们要尊重少数人的利益选择,同时也要在共同利益下最大限度的实现个人利益.我认为利益是平等的,个人、集体和国家应当是一样.这时的法律会更好的调节利益冲突.这一点将在第三章详细阐述.
法与利益是一个原始又现代,简单又复杂的问题.利益将追随人类始末,而法却要半路夭折.但每一部法都是一个利益集团的代表,都是维护本集团利益的工具.利益与利益之间的冲突始是整个社会发展不竭的动力.生产力的提高,社会制度的改变,朝代的更替,乃至国家的消亡,利益就像一只无形的手,无声无息的控制我们每一个人,控制着世界.我们不提倡惟利是图,但利益至上不能否认.我们在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满足自己的利益的同时,也要最大限度的满足其他人的利益.因为世界不是你一个人的,真实的利益应当是大家的利益.正如耶林所说:使个人劳动――――无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尽可能的对他人有助益,从而对自己有助益,亦即使每种力量都为人服务.这就是每个文明的民族都必须解决和应对的问题.利益的最高形式便是公共利益,而法的出现为利益提供了一个准则.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努力的遵守法律.利益至上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法律的制约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