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中国海外投资制度的主要内容

问题描述:

论述中国海外投资制度的主要内容

外投资保证制度的主要内容
1.承保范围。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中*承保的范围仅限于政治风险。具 体是以下几种:
(1)外汇险,也称禁兑险。禁兑险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投资保险机构承 保的基本风险。主要指投资东道国因外汇不足,限制或停止外汇交易,或因 战争等其他事故无法进行外汇交易,致使投资者的本金、利润及其他正当合 法收益不能*兑换成外币,并汇回本国的风险。外汇险承保的具体内容是: 投保人(投资者)在保险期内作为投资的收益或利润而获得的当地货币,或 因变卖投资企业财产而获得的当地货币,如遇东道国禁止把这些货币兑换成 *货币,则由海外私人投资保险机构用*货币予以兑换。
承保此类风险的主要前提条件是,在投保人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时 东道国法律并无禁兑规定。也就是说,在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时,按东道国的 外汇管理法规,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收益是可以兑换并转移的,反之,

如果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东道国法令已存在禁兑规定,而投保者知道或理应 知道的,事后遭受禁兑损失的,不得向承保人索赔。即禁兑风险必须发生在 建立保险关系之后。
(2)征用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中投资保险机构承保的基本风险,是指合 格投资者的合格投资在保险期内由于东道国*采取征用、国有化或没收等 措施而使投资者遭受全部或部分损失的风险。投保人的投保资产因此而遭受 的损失,应由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负责补偿。
不论哪一国的投资保险机构在履行此类保险责任之前,都要检查投保人 是否履行了一定的义务,只有在投保人创设的条件满足时,才对投保人因财 产被征用、没收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这些对投保人要求的条件是:①当 东道国*对投资采取或可能采取征用行动时,投资者有义务立即向保险机 构书面报告详细事实情况。②保险机构在赔付前有权要求投资者采取一切合 法的必要行动,及时、合理地运用司法或行政手段来防止或*东道国的征 用行为。③投资者始终有义务协助本国的保险机构向东道国行使索赔权。
(3)战争险。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投资保险机构承保的一项基本风险。指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东道国的投资财产由于当地发生战争、类似战争、叛 乱及暴动等而遭受损失的风险。战争险所指的损失,仅限于投资财产中有形 资产的损失,而证券、档案文件、债券、现金的损失,不在保险之列。损失 只限于投资者所受的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战争险所致的损失,至少 其中 10%由投资者本人负担,保险公司只补偿 90%。
总之,各国投资保证制度中承保的范围基本相同,都是对外汇险、征用
险、战争险三类政治风险进行保险,只是在立法解释上和每类风险的范围上 各有不同。
2.被保险人(合格的投资者)。合格的投资者才能成为被保险人,即各
国的投资保险制度都只为合格的投资者保险。确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尽管 各国不尽相同,但总的原则是依国籍确定。
在美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合格投资者是指:(1)美国公民,指具有
美国国籍的自然人;(2)根据美国联邦法律,州及其他地方法律或哥伦比亚特 区法律设立的,并主要由美国公民所拥有的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社团。所 谓“主要”是指拥有财产的全部或至少 51%以上者;(3)具有外国国籍的公 司、合伙或其他社团,其资本 95%以上为美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社团所有者。 这种合格性要求投资者在发出保单和索赔进行时,都必须具备。这是指 两个阶段,一是在风险产生之前,投资者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时,投资 者必须符合以上条件中的某一项,在资格上是合格的。二是在风险发生之后 的索赔、理赔阶段,也同样应具有合格性。只有在两个阶段中都具备合格性
的投资者,才可成为投资保险关系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3.保险对象的投资合格性(合格投资)。根据美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合格投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东道国事先批准同意投保。主要指经东道国批准进入的投资项目。 (2)必须是新的投资。 (3)只限于在同美国订有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 一项投向海外的美资,在满足上述条件后,还需经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
最后审批,方能成为合格投资被保险。
4.投资形式的合格性。投资形式通常包括现金、实物、股权等投资,以
哪些形态为合格,同样是各国保险制度中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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