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贸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地港.如货轮迟与12月1日抵达目的地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还

问题描述:

某外贸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地港.如货轮迟与12月1日抵达目的地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还属于CIF

已经不属于了.
1、CIF中有规定,风险以越过船舷为界.国际惯例是货物越过船弦后,货物的风险和损失由买方承担,只要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船,就完成了他的义务.而【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这点与CIF有矛盾.
2、【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此点亦不符合CIF的规定,因为CIF中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应有买方承担,所以即使迟于2日到达,买方也无权取消合同或要求卖方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