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原则的特点
无罪推定原则的特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应是诉讼主体而不是诉讼客体,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人身*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诉讼权利不能被非法剥夺.
2、犯罪的证明责任在起诉人一方,被告没有为自己申辩无罪的责任.指控某人必须以充分的证明为基础,证据的收集由起诉人一方收集和提供,被告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或有罪,但有权提供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被告有权为自己辩护,其不当辩解不应作为量刑时的加重或从重的根据.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权,即在诉讼中有权采取沉默和拒绝陈述.在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的开始,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不得强迫任何人作不利己的供述.讯问中,如果被告人保持沉默,讯问就必须停止.被告人拒绝提供陈述或故意提供虚假陈述不负刑事责任,仅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为被告人有罪.
4、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或已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应认为被告无罪.这项又可引申出两条规则:无罪推定规则和疑罪从无规则.无罪推定规则指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应推定为无罪,被告人不得被要求对无罪事实举证;疑罪从无规则,亦称有利被告原则,即指已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罪,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推定为“无罪推定”时应定被告人无罪.
5、追诉机关不得违反正当法律程序.违反正当程序从而严重限制或剥夺被告人诉讼权利并导致收集的证据不真实,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证据的收集、审查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以刑讯逼供、引诱、威胁欺骗等方式和其他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传闻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得被剥夺,被告人应有充分的辩护条件、辩护机会,被告人还有权得到有关问题的完全告知.
6、一事不再理.即被告人已经法院生效判决,宣告无罪,追诉机关、起诉人不得就同一事由向法院提出幸事诉讼,即使起诉人重新获得了新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法院也不能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