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意义何在?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意义何在?
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在其运动中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承认矛盾普遍性是坚持彻底辩证法的前提,矛盾分析方法是认识事物的根本方法.
任何事物都是由诸多矛盾构成的系统,其中包括根本矛盾和非根本矛盾、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这种矛盾力量的不平衡性,也是矛盾特殊性的重要表现,它要求我们把唯物辩证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结合起来.由于矛盾的性质、地位以及条件的复杂性,矛盾解决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矛盾一方克服另一方;矛盾双方同归于尽;矛盾双方融合成一个新事物;创造出一种使矛盾双方可以长期共存的形式.分析矛盾的特殊性是科学地认识事物的基础,也是正确地解决矛盾的关键.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即共性和个性、一般和个别、绝对和相对的关系,它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的区别是:普遍(一般)只是大致地包括特殊(个别)的一部分、一方面或本质;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地被包括在一般之中.它们的联系是:一般存在于个别之中,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任何个别都是一般,都具有一般的本质或属性.任何事物都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普遍和特殊的区别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道理,是关于矛盾问题的精髓,它是客观事物固有的辩证法,又是科学的认识方法.在矛盾普遍性原理指导下着重分析矛盾的特殊性,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统一的原理,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各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哲学基础,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的哲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