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耐受性定律及其补充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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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耐受性定律及其补充原理

谢尔福德耐受性定律   Shelford’s law of tolerance   耐受性定律是美国生态学家V.E. Shelford 于1913年提出的.生物对其生存环境的适应有一个生态学最小量和最大量的界限,生物只有处于这两个限度范围之间生物才能生存,这个最小到最大的限度称为生物的耐受性范围.生物对环境的适应存在耐性限度的法则称为耐受性定律.具体可定义为:任何一种环境因子对每一种生物都有一个耐受性范围,范围有最大限度和最小限度,一种生物的机能在最适点或接近最适点时发生作用,趋向这两端时就减弱,然后被抑制.这就是耐受性定律.   E. P. Odum ( 1973 )等对耐性定律作了如下补充:   ( 1 )同一种生物对各种生态因子的耐性范围不同,对一个因子耐性范围很广,而对另一因子的耐性范围可能很窄.   ( 2 )不同种生物对同一生态因子的耐性范围不同.对主要生态因子耐性范围广的生物种,其分布也广.仅对个别生态因子耐性范围广的生物,可能受其它生态因子的制约,其分布不一定广.   ( 3 )同一生物在不同的生长发育阶段对生态因子的耐性范围不同,通常在生殖生长期对生态条件的要求最严格,繁殖的个体、种子、卵、胚胎、种苗和幼体的耐性范围一般都要比非繁殖期的要窄.例如,在光周期感应期内对光周期要求很严格,在其它发育阶段对光周期没有严格要求.   ( 4 )由于生态因子的相互作用,当某个生态因子不是处在适宜状态时,则生物对其它一些生态因子的耐性范围将会缩小.   ( 5 )同一生物种内的不同品种,长期生活在不同的生态环境条件下,对多个生态因子会形成有差异的耐性范围,即产生生态型的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