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问题描述: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还有最好说明一下: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

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于*与市场主体,为*干预市场、市场影响*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如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资产评估机构、交易中介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也有学者将这些虽不具有权力属性,但却在实际事务中拥有某些权力扮演着权力角色的主体,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自治组织等,称为准公权力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具有如下特征:
1、中介性.:(1)在市场主体之间的中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它们主要在市场主体之间充当经纪或起媒介作用.(2)在*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中介,如某些事业单位、地方自治团体、行业自治组织等,它们主要在*对市场主体进行干预以及社会参与国家活动过程中发挥连接、沟通和传导作用.总之,社会中间层主体是*干预市场过程中、市场主体之间在交易与竞争过程中的媒介.
2、公共性.即社会中间层主体属于非*公共机构或组织.其公共性主要表现在:(1)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2)提供公共物品.社会中间层主体提供的服务属于准公共物品(或公共物品)范畴.(3)其行为具有公信力.社会中间层主体不具有*的行政强制性,其行为的效力或效果主要依靠公信力来支撑和维持.
3、民间性.即社会中间层主体独立存在于*系统之外,是一种民间组织或机构,它可以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甚至企业组织.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
社会中间层主体在民商法中,一般将其定位为民事主体.在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种分类中,社会中间层主体或为法人,或为非法人组织.这种定位是社会中间层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置于同一层面,运用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规则对其进行规范.
社会中间层主体在行政法中有两种定位:(1)在一般情况下定位为行政相对人[1],即无论其是否具有法人地位都必须接受行政机关的管理;必须依法登记方可设立,且必须根据其活动涉及的范围接受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2)当某种非*公共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能时,行政法将其定位为行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