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的标准距离

问题描述: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的标准距离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规定:
第3.1.2条 建筑布局和间距
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防火要求;
二、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日照间距;
三、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并防止冬季寒冷地区和多沙暴地区风害的侵袭.高层建筑的布局,应避免形成高压风带和风口;
四、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五、建筑与各种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的标准.
第3.1.3条日照标准
一、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h(小时).
二、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建筑间距是为保证两楼接受足够的日照而设置的,保证大寒日日照满2小时.通常各地方的要求不一样,有地方规定,现在多采用建筑高度的1.5或1.8倍.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也有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 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每个城市都有自己各自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