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求助!

问题描述:

公司法案例求助!
案情:甲、乙、丙、丁各出资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注册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其约定,四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在该公司成立1年后,考虑到丁的个人原因,甲乙丙三人同意丁将其10万元出资取回,其后不久,丙在未与甲乙商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出资转让给戊公司.由于这一连串事情的发生,致经营不善,该有限责任公司负债达80余万元.1、《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方式及比例有何限制?2、甲乙丙三人同意丁取回10万元出资是否有效?为什么?3、《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有何规定?4、戊公司能否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什么?5、丁在取回其出资后是否还要对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为什么?

你好,我对此题的解答如下:一,《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方式及比例主要有以下限制:1,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