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大侠分析一下以下病句

问题描述:

请各位大侠分析一下以下病句
有一病句为:都说“小偷过街,人人喊打”,安徽蒙城的高某却没有想到,对小偷的一顿拳打脚踢会令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为什么要把“令自己带来牢狱之灾”改为“令自己受到法律制裁”或“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道理何在?在下感激不尽
主要不是内容的问题,而是不明白为什么要把“令”改为“给”

“令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很明显不通顺,怎么会“令”自己带来什么呢?
当让是“给”自己带来……啊.
理由和上面的兄弟差不多,因为“令”有被动含义,而“给”则是主动的.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当然是主动啦!
希望能领会,实在不明白就凭语感多读几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