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加速度为500g(g=10m/s),意思是如果行车速度超过此值,将有生命危险,这么大的加速度,一般车是达不到的,但在交通事故中,就会达到这一数值.两辆摩托车以36km/h的速度相向而行发生碰撞,碰撞时间为2x(10的负三次方)s,驾驶员是否会有生命危险?相向而行是不是需要将两车的速度相加?
问题描述:
死亡加速度为500g(g=10m/s),意思是如果行车速度超过此值,将有生命危险,这么大的加速度,一般车是达不
到的,但在交通事故中,就会达到这一数值.两辆摩托车以36km/h的速度相向而行发生碰撞,碰撞时间为2x(10的负三次方)s,驾驶员是否会有生命危险?
相向而行是不是需要将两车的速度相加?
答
设碰撞后两辆车都静止。36km/h=碰撞时间为2x(10的负三次方)s,
a=v/t=10/2*10^-3=5000=500g.驾驶员会有生命危险.
相向而行指的是碰撞后两车的速度都变为零。并不需要两个的加速度相加。只需计算一个物体速度由10m/s变为0的过程的平均加速度即可。
答
算碰撞过程中的加速度就可以了,看有没有超过死亡加速度.
36km/h=10m/s
两车如果是迎面正碰撞的话,碰撞完毕后,就基本上都没有速度了.碰撞时间为2x(10的负三次方)s,意思就是在2x(10的负三次方)s的时间内,两量摩托车的速度,从10m/s减小到零,那么加速度就很容易算了:
a=10/在2x(10的负三次方)s=5000m/s²=500g
所以,还是有生命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