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和修一条道路.甲、乙合作5天,修好道路的3分之1,乙、丙合修2天,修好余下的4分之1,剩下的道路三个人合修4天才能完成,共得工资2280元.按个人所完成的工作量合理分配每人各得多少元?

问题描述:

甲、乙、丙三人和修一条道路.甲、乙合作5天,修好道路的3分之1,乙、丙合修2天,修好余下的4分之1,剩下的道路三个人合修4天才能完成,共得工资2280元.按个人所完成的工作量合理分配每人各得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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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工效之和:1/5×1/3=1/15,
乙丙工效之和:1/2(1-1/3)×1/4=1/12,
甲乙内工效之和:1/4[1-1/3-1/4(1-1/3)]=1/8,
甲工效:1/8-1/12=1/24,
丙工效:1/8-1/15=7/120,
乙工效:1/8-1/24-7/120=1/40。
甲完成工作量:(5+4)×1/24=3/8,得工资3/8×2280=855元,
乙得工资:(5+2+4)×1/40×2280=627元,
丙得工资:(2+4)×7/120×2280=798元。

a表示甲每天能完成的工作量,b表示乙每天的工作量,c表示丙每天完成的工作量
甲乙合修5天修了道路的1/3,余2/3
乙丙合修2天修余下的1/4,为总量的2/3*1/4=1/6,余2/3-2/3*1/4=1/2
剩下三人合修4天完成
根据完成量列等式:5(a+b)=2*2(b+c) 5(a+b)+2(b+c)=4(a+b+c) 得a=5/3b c=7/3b甲完成的工作量:9a=15b 乙完成的工作量:6b 丙完成的工作量:6c=14b
共分成35分。甲得:15/35*2280
乙得: 6/35*2280
丙得: 14/35*2280

3分之1 / 5 = 15分之1............甲乙效率和
3分之2 * 4分之1 / 2 = 12分之1...............乙丙效率和
(1 - 3分之1 - 3分之2 * 4分之1) / 4= 8分之1........甲乙丙效率和
15分之1 +12分之1-8分之1=40分之1...........乙效率
15分之1-40分之1=24分之1.......甲效率
12分之1-40分之1=120分之7.........丙效率
甲:乙:丙=5:3:7
2280/3=760(元)
(5+3)*5=40(份)
760/40*(5*5)=475(元).......甲1
760-475=285(元)........乙1
2280*6分之1=380(元)
(3+7)*2=20(份)
380/20*(3*2)=114(元)............乙2
380-114=266(元).............丙1
2280*2分之1=1140(元)
(3+5+7)*4=60(份)
1140/60*(5*4)=380(元)..........甲2
380*5分之3=228(元)...............乙3
1140-380-228=532(元).............丙2


甲:475+380=855(元)
乙:285+114+228=627(元)
丙:266+532=798(元)

甲乙效率和1/3÷5=1/15
乙丙效率和(1-1/3)×1/4÷2=1/12
甲乙丙效率和(1-1/3)×(1-1/4)÷4=1/8
甲的效率1/8-1/12=1/24
乙的效率1/15-1/24=1/40
丙的效率1/12-1/40=7/120
那么甲完成工程的(5+4)*1/24=3/8
乙完成工程的(5+2+4)1/40=11/40
丙完成工程的(2+4)*7/120=7/20
甲分2280*3/8=855
丙分2280*7/20=798
乙分2280*11/40=627

甲乙合修5天修了道路的1/3,余2/3
乙丙合修2天修余下的1/4,为总量的2/3*1/4=1/6,余2/3-2/3*1/4=1/2
剩下三人合修4天完成
因为乙丙合修2天可修总量的1/6,所以4天可修总量的2/6,则甲4天修总量的1/6,则甲每天可修总量的1/24;甲总共修了9天,做总量的3/8;
甲5天可修总量的5/24,则乙5天可修总量的1/3-5/24=3/24,那么乙每天可修总量的1/40,乙总共修了11天,做11/40;
乙2天可修总量的1/20,则丙2天可修总量的1/6-1/20=7/60,丙每天可修总量的7/120,丙总共修了6天,做7/20
分钱:
甲2280*3/8=855元
乙2280*11/40=627元
丙2280-855-627=798元

甲乙合效率:1/3÷5=1/15
乙丙的合效率:(1-1/3)×1/4÷2=1/12
三人的合效率:(1-1/3)×(1-1/4)÷4=1/8
∴甲的效率:1/8-1/12=1/24
乙的效率:1/15-1/24=1/40
丙的效率:1/8-1/15=7/120
∴甲完成的工作量:1/24×(5+4)=9/24
乙完成的工作量:1/40×(5+2+4)=11/40
丙完成的工作量:7/120×(2+4)=7/20
甲乙丙完成的工作量的比:9/24:11/40:7/20=15:11:14
∴甲得:2280×15/(15+11+14)=855(元)
乙得:2280×11/(15+11+14)=627(元)
丙得:2280×14/(15+11+14)=7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