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定约定:甲以现金5万人民币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 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赢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
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定约定:甲以现金5万人民币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 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赢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为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于是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还贷款义务.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合伙人内部之间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的,对退伙之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甲应当承担清偿义务.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得以对任一合伙人主张全部债权,乙应当全额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然后取得向其他合伙人的追偿权.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合伙人可以以资产、劳务等非资金形式出资,取得合伙人资格,享有合伙*利,承担合伙人义务.材料中合伙人约定:“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赢利,分担亏损”,即说明丙是以劳务形式出资的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中途加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之前的债务亦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对于合伙企业欠银行的欠款,银行可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全部债权,即可要求甲乙丙丁任一人偿还全部欠款,也可要求甲乙丙丁部分或共同偿还欠款,甲乙丙丁应当承担偿还义务.
3)根据《*合同法》规定,合伙人对于盈利和债务的分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材料中合伙人对于盈利和债务有相关约定:“ 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赢利,分担亏损.”所以,银行欠款清偿后,合伙人对于债务责任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