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问题 求答案李某于2003年7月与张某达成口头协议,租赁他们门面房两间,租期二年,每月租金1100元,经营日用百货.2004年9月,张某通知让李某般走,房子另有用处,李某认为合同未到期不同意般走,但张某却认为,由于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应视为不定期,他有权收回房屋,请问:张某说的是否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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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问题 求答案
李某于2003年7月与张某达成口头协议,租赁他们门面房两间,租期二年,每月租金1100元,经营日用百货.2004年9月,张某通知让李某般走,房子另有用处,李某认为合同未到期不同意般走,但张某却认为,由于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应视为不定期,他有权收回房屋,请问:张某说的是否有道理?

对,以后要一个一个问题的发,你给我的是三个问题一起发的,解答起来没有耐心啦.哈哈
言归正传:张某说的有道理.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但是,232条又进一步规定,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所以,张某通知李某马上搬走是不对的,必须给予一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