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美国1787年宪法的内容和意义

问题描述:

简述美国1787年宪法的内容和意义

1787年宪法主要体现了联邦制原则 分权制衡原则和*原则
美国联邦*由国会 总统 联邦法院构成 立法权属于国会 行政权属于总统 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
1787年联邦宪法颁布后 美国建立了联邦制国家 根据这部宪法 在北美大陆上出现了一个新型的*

1787年美国宪法包含一个简短的序言和7条本文,概括起来,有两方面的基本内容:
1.美国宪法确认了某些资产阶级的*原则。包括:
(1)分权与制衡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行使,这三权之间分立的状态十分明显,同时又保持着一种互相牵制互相平衡的关系;
(2)有限*原则。它与法治原则相联系,即联邦*的权利要受法律限制,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
(3)代议*原则,它与人*权原则相联系。联邦宪法序言中显示出美国人民是宪法的制定者,但必须通过选派代表管理国家。
2.美国宪法显现的某些反*内容。包括:
(1)公开承认奴隶制,如宪法第1条第2款、第9款,分别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奴隶制度的合法性,同时明确说明奴隶买卖可延续到1808年;
(2)轻率对待公民权利。宪法从特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可是获得独立后的美国却没有在宪法中规定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制宪代表解释说这种权利在各州法中已有规定。而实质上联邦宪法并末确认各州法规定的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效力,即便是默认,但因各州规定不同,公民享受的权利有所差异。
意义:进步意义是
第一,它是世界上第一个成文宪法。
第二,确认了"天赋*"、"人*权"的原则
第三,确认了某些资产阶级的*原则。这些思想是法国启蒙运动中有法国的思想家们最早提出来,但是在法国并没有得到落实,而美国人在宪法中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下来。
但是,宪法里面却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了奴隶制的合法性,还明文允许进行努力买卖贸易。这是很反人道的!
再一个就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轻率!宪法从特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可是获得独立后的美国却没有在宪法中规定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制宪代表解释说这种权利在各州法中已有规定。而实质上联邦宪法并末确认各州法规定的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效力,即便是默认,但因各州规定不同,公民享受的权利有所差异。

1, 美国实行总统共和制,总统是国家元首.
2,三权分立.立法议会,行政总统,司法联邦最高法院
3,由邦联制变为联邦制.
意义:是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
三权分立的思想
标志着美国的建立

序 言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第一条
第一款: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全属合众国的国会,国会由一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组成。
第二款:众议院应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一次之*组成, 各州选举人应具有该州州议会中人数最多之一院的选举人所需之资格。
凡年龄未满二十五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七年,或于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众*。
众*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数目比例分配,此项人口数目的计算法,应在全体*人民--包括订有契约的短期仆役,但不包括未被课税的印第安人--数目之外,再加上所有其它人口之五分之三。实际人口调查,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三年内举行,并于其后每十年举行一次,其调查方法另以法律规定之。众*的数目,不得超过每三万人口有众*一人,但每州至少应有众*一人;在举行人口调查以前,各州得按照下列数目选举众*:新罕不什尔三人、麻萨诸塞八人、罗得岛及普罗维登斯垦殖区一人、康涅狄格五人、纽约州六人、新泽西四人、宾夕法尼亚八人、特拉华一人、马里兰六人、弗吉尼亚十人、北卡罗来纳五人、南卡罗来纳五人、乔治亚三人。
任何一州的众*有缺额时,该州的行政长官应颁选举令,选出众*以补充缺额。
众议院应选举该院议长及其它官员;只有众议院具有提出弹劾案的权力。
第三款: 合众国的参议院由每州的州议会选举两名参*组成之,参*的任期为六年,每名参*有一票表决权。
参*第一次选举后举行会议之时,应当立即尽量均等地分成三组。第一组参*的任期,到第二年年终时届满,第二组到第四年年终时届满,第三组到第六年年终时届满,俾使每两年有三分之一的参*改选;如果在某州州议会休会期间,有参*因辞职或其它原因出缺,该州的行政长官得任命临时参*,等到州议会下次集合时,再予选举补缺。
凡年龄未满三十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九年,或于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参*。 合众国副总统应为参议院议长,除非在投票票数相等时,议长无投票权。
参议院应选举该院的其它官员,在副总统缺席或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时,还应选举临时议长。
所有弹劾案,只有参议院有权审理。在开庭审理弹劾案时,参*们均应宣誓或誓愿。如受审者为合众国总统,则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在未得出席的参*的三分之二的同意时,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
弹劾案的判决,不得超过免职及取消其担任合众国*任何有荣誉、有责任或有俸给的职位之资格;但被判处者仍须服从另据法律所作之控诉、审讯、判决及惩罚。
第四款: 各州州议会应规定本州岛岛参*及众*之选举时间、地点及程序;但国会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变更此种规定,惟有选举*的地点不在此例。
国会应至少每年集合一次,开会日期应为十二月的第一个星期一,除非他们通过法律来指定另一个日期。
第五款: 参众两院应各自审查本院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本院*的资格,每院*过半数即构成可以议事的法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可以一天推一天地延期开会,并有权依照各该议院所规定的程序和罚则,强迫缺席的*出席。
参众两院得各自规定本院的议事规则,处罚本院扰乱秩序的*,并且得以三分之二的同意,开除本院的*。
参众两院应各自保存一份议事记录,并经常公布,惟各该院认为应保守秘密之部分除外;两院*对于每一问题之赞成或反对,如有五分之一出席*请求,则应记载于议事记录内。
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一议院未得别院同意,不得休会三日以上,亦不得迁往非两院开会的其它地点。
第六款: 参*与众*得因其服务而获报酬,报酬的多寡由法律定之,并由合众国国库支付。两院*除犯叛国罪、重罪以及扰乱治安罪外,在出席各该院会议及往返各该院途中,有不受逮捕之特权;两院*在议院内所发表之演说及辩论,在其它场合不受质询。
参议或众*不得在当选任期内担任合众国*任何新添设的职位,或在其任期内支取因新职位而增添的俸给;在合众国*供职的人,不得在其任职期间担任国会*。
第七款 :有关征税的所有法案应在众议院中提出;但参议院得以处理其它法案的方式,以修正案提出建议或表示同意。
经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在正式成为法律之前,须呈送合众国总统;总统如批准,便须签署,如不批准,即应连同他的异议把它退还给原来提出该案的议院,该议院应将异议详细记入议事记录,然后进行复议。倘若在复议之后,该议院*的三分之二仍然同意通过该法案,该院即应将该法案连同异议书送交另一院,由其同样予以复议,若此另一院亦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该法案即成为法律。但遇有这样的情形时,两院的表决均应以赞同或反对来定,而赞同和反对该法案的*的姓名,均应由两院分别记载于各该院的议事记录之内。如总统接到法案后十日之内(星期日除外) ,不将之退还,该法案即等于曾由总统签署一样,成为法律,惟有当国会因而无法将该法案退还时,该法案才不得成为法律。
任何命令、决议或表决(有关休会问题者除外) ,凡须由参议院及众议院予以同意者,均应呈送合众国总统;经其批准之后,方始生效,如总统不予批准,则参众两院可依照对于通过法案所规定的各种组别和限制,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再行通过。
第八款: 国会有权规定并征收税金、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用以偿付国债并为合众国的共同防御和全民福利提供经费; 但是各种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在合众国内应划一征收; 以合众国的信用举债; 管理与外国的、州与州间的,以及对印第安部落的贸易; 制定在合众内一致适用的归化条例,和有关破产的一致适用的法律; 铸造货币,调节其价值,并厘定外币价值,以及制定度量衡的标准; 制定对伪造合众国证券和货币的惩罚条例; 设立邮政局及建造驿路; 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着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 设置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级法院; 界定并惩罚海盗罪、在公海所犯的重罪和违背国际公法的罪行; 宣战,对民用船只颁发捕押敌船及采取报复行动的特许证,制定在陆地和海面虏获战利品的规则; 募集和维持陆军,但每次拨充该项费用的款项,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 配备和保持海军; 制定有关管理和控制陆海军队的各种条例; 制定召集民兵的条例,以便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和击退侵略; 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以及民兵为合众国服务时的管理辨法,但各州保留其军官任命权,和依照国会规定的条例训练其民团的权力; 对于由某州让与而由国会承受,用以充当合众国*所在地的地区(不逾十哩见方),握有对其一切事务的全部立法权;对 于经州议会同意,向州*购得,用以建筑要塞、弹药库、兵工 厂、船坞和其它必要建筑物的地方,也握有同样的权力;--并且 为了行使上述各项权力,以及行使本宪法赋予合众国*或其各部门或其官员的种种权力,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
第九款 :对于现有任何一州所认为的应准其移民或入境的人,在一八○八年以前,国会不得加以禁止,但可以对入境者课税,惟以每人不超过十美元为限。
不得中止人身保护令所保障的特权,惟在*或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出于公共安全的必要时不在此限。
不得部分而成立新州。
国会有权处置合众国之属地及其它产业,并制定有关这些属地及产业的一切必要的法规和章则;本宪法中任何条文,不得作有损于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之权利的解释。
第四款 :合众国保证联邦中的每一州皆为共和政体,保障它们不受外来的侵略;并且根据掳各州州议会或行政部门(当州议会不能召集时)的请求,平定其内部的*。
第五条
举凡两院*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认为必要时,国会应提出对本宪法的修正案; 或者,当现有诸州三分之二的州议会提出请求时,国会应召集*大会,以上两种修正案,如经诸州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四分之三的州*大会批准时,即成为本宪法之一部分而发生全部效力,至于采用那一种批准方式,则由国会议决;但一八○八年以前可能制定之修正案,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影响本宪法第一条第九款之第一、第四两项;任何一州,没有它的同意,不得被剥夺它在参议院中的平等投票权。
第六条
合众国*于本宪法被批准之前所积欠之债务及所签订之条约,于本宪法通过后,具有和在邦联*时同等的效力。
本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以及合众国已经缔结及将要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全国之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均不得有违这一规定。
前述之参*及众*,各州州议会*,合众国*及各州*之一切行政及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誓愿拥护本宪法;但合众国*之任何职位或公职,皆不得以任何宗教标准作为任职的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宪法经过九个州的制宪大会批准后,即在批准本宪法的各州之间开始生效。
回答者: kcm367 - 经理 四级 4-4 14:14
美国1787年宪法
(一)特点
1、美国宪法是成文宪法。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此宪法于1787年通过,1789年生效。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北美独立宣言被美国学者视为探索美国延续过程的象征,它确认了"天赋*"、"人*权"的原则。邦联条例是美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这两个历史性文献促成美国制定一部成文宪法来巩固资产阶级胜利成果。
2、具有较强的适应性。美国宪法是世界上适用时间最长的宪法,历时已有200多年。这是因为美国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始终没有改变,政治局势相对稳定,没有发生经常的复辟和反复辟斗争,只对其宪法进行小修小补即可适用,而且美国宪法的条款具有若干灵活性,同时,美国通过修正案、司法审查、惯例等方式来适应变化了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从而适应美国国情的变化和发展。
(二)美国1787年宪法的基本内容
1787年美国宪法包含一个简短的序言和7条本文,概括起来,有两方面的基本内容:
1.美国宪法确认了某些资产阶级的*原则。包括:
(1)分权与制衡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行使,这三权之间分立的状态十分明显,同时又保持着一种互相牵制互相平衡的关系;
(2)有限*原则。它与法治原则相联系,即联邦*的权利要受法律限制,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
(3)代议*原则,它与人*权原则相联系。联邦宪法序言中显示出美国人民是宪法的制定者,但必须通过选派代表管理国家。
2.美国宪法显现的某些反*内容。包括:
(1)公开承认奴隶制,如宪法第1条第2款、第9款,分别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奴隶制度的合法性,同时明确说明奴隶买卖可延续到1808年;
(2)轻率对待公民权利。宪法从特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可是获得独立后的美国却没有在宪法中规定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制宪代表解释说这种权利在各州法中已有规定。而实质上联邦宪法并末确认各州法规定的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效力,即便是默认,但因各州规定不同,公民享受的权利有所差异。

1.内容:第一,联邦*的权力大大加强.它获得如下权力:征税、征兵、发行纸币、规定度量衡、制定工商业政策、决定军事及外交政策,还有偿付国债的权力.第二,国家元首为总统,不但享有行政大权,还有对于国会立法的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