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的采邑制和分封制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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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期的采邑制和分封制有什么区别

1、中国先秦时代尤其是西周时代的分封往往是先有爵后有地,而欧洲封建制往往是先有地后有爵.即是说,先秦的分封制大多有两个基础,一是与王室有较近的渊源,二是有较大的功绩.这些具备了,就封给一个适当的爵位,然后指给一块地建国,有爵(指公侯伯子男五等,各国内部的等级爵位不算)者互不从属(当然战国的几个新兴诸侯是用政治军事的方法取得的实权).而欧洲的封建领主,往往是通过武力、联姻、继承等手段取得土地,然后再宣誓效忠某位更高级领主,获得爵位.
2、从属关系上差别较大.先秦的分封制是层层从属,从礼制上讲,诸侯效忠于天子,大夫效忠于诸侯,如此大夫也效忠与天子,即效忠于上级的上级直至天子.而欧洲各级封建主之间只效忠于直接上级,隔级之间无效忠关系,这也正是欧洲很多国王国土广阔却无法调动国内的骑士的原因.
3、由于以上的爵位关系和从属关系的不同,在继承上就有了不同.先秦的土地继承是严格按照宗法制的男系继承,女系及外戚无权继承,而且理论上讲诸侯的继承都要受到王室的节制,王室有权否认继承(实际操作是另一回事,但诸侯的丧事和爵位继承都要通报王室).而欧洲虽然有着更加严格的长幼制度(即长子继承全部,幼子什么也得不到.先秦宗法幼子降一级分封),但在继承权上相当松,女儿有继承权,外戚也有继承权,这就造成了大诸侯跨国领有土地、同时从属于两个上级领主、继承纠纷国际化等情况的产生.
4、总体来说,欧洲封建制没有分封制那么严格.先秦诸侯只能从属于天子,不服就要受到讨伐.等级森严,一成不变.而欧洲效忠关系十分松弛和*,没有严格的宗法与分封制度.等级也有可能随着国力的改变而改变.
5、以上的不同又导致了贡赋制度的不同.先秦的贡赋制度其政治意义远胜于经济意义.诸侯贡赋为各地方物,代表这方土地属于天子.其贡献之物多为军事和祭祀物资,内容以林、猎、渔、矿为主,偶有谷类,也主要用于祭祀,如黍、椒(豆子)、麦、稻等.《左传·僖公四年》记载管仲伐楚时借口“尔贡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寡人是征.”即反映了这个问题.天子及王室日常用度出自王室领地,公卿又各有专门的采地,如周、召、单等,这些并不依靠诸侯,因此从经济上来说诸侯与天子之间并无从属关系.而欧洲各级封建领主之间的供赋更像是租税,经济意义十分明显.内容以农牧产品为主.封建领主的日常生活主要就是靠直接农民的地租和下级领主的供赋来维持的.领主之间主要是经济从属.

西周的采邑与封国的关系
正因为周人的采邑制在立国之前已经初步形成,故在武王伐纣获胜,占据了殷商王朝统领的广大东方地区时,就推而广之,顺理成章的变成了对新拓国土管理的基本制度.同时,也成为周王朝对全部国土进行统治管理的有效措施和主要方法.绝大多数周王的子弟,以及仕于王朝的同姓和异姓的贵族,特别是那些有功之臣,都可能有机会得到周王或上司的赏赐,从而获得属于自己的采邑.
除了周初武王、成王的大量分封外,西周时期的受封者在文献记载中比较明确的还有一些,如穆王时期的祭公谋父、造父,宣王时期的郑桓公友、秦非子等.
《史记·周本纪》载祭公谋父是周穆王时的大臣,曾阻谏征犬戎.《集解》引韦昭曰:“祭,畿内之国,周公之后,为王卿士.谋父,字也.”《正义》引《括地志》云:“故祭城在郑州管城县东北十五里,郑大夫祭仲邑也.《释例》云‘祭城在河南,上有敖仓,周公后所封也’.”应在今河南郑州市以北.
郑桓公友初分之郑也在畿内.《史记·郑世家》载:“郑桓公友者,周厉王少子而周宣王庶弟也.宣王 立二十二年,友初封于郑.”《索隐》:“郑,县名,属京兆.秦武公十一年初县杜、郑是也.”《周本纪》所记相同.《集解》引“徐广曰:‘年表云母弟.’宣王立二十二年,友初封于郑.”一般认为地在今陕西华县境内,但现在也有在陕西凤翔境内的说法⑤.
与前两者有所不同,造父、非子均不是周室王族子孙,而是异姓他族.《秦本纪》记载造父因善驭,为周穆王驾八骏“千里救乱”有功而“封赵城”为赵氏,地在今山西霍县,成为战国赵国的始祖.因为非子为周王室“主马于千渭之间,马大繁息”之功,周孝王“分土为附庸,邑之秦,”地在今甘肃清水境内.并得以复氏继祀.在此基础上,秦人逐步发展为西垂大夫,以至后来始国并成为诸侯.
金文的记载就更多.如《墙盘》所记微氏家族为殷遗民,归周后武王命周公为之舍寓于周.《宜侯矢簋》所记周康王在宜,将虞侯改封于宜地,赏赐土地人民,以及弓、矢诸物,而称宜侯矢.
据有关历史文献和金文资料,我们还能发现这样的一个事实,即西周时期许多人或家族的采邑并非仅有一处,而可能存在两处甚至多处.也就是说一个人因为功绩的大小,或者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等原因,往往有初封,以及后来的益封或改封,本人或其家族成员可以在不同的地方分别获得采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