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著作权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作品,约定署名顺序为甲,乙.出版时间为1993年.1996年时,甲乙在原作基础上共同修改准备出版第二版,在该书未被印刷之前,乙未经甲协商,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图书出版后,甲告乙侵权.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注:请详细分析,字数在120到150字左右.

问题描述: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
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作品,约定署名顺序为甲,乙.出版时间为1993年.
1996年时,甲乙在原作基础上共同修改准备出版第二版,在该书未被印刷之前,乙未经甲协商,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图书出版后,甲告乙侵权.
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注:请详细分析,字数在120到150字左右.

乙未侵犯甲的署名权.
作为合作作者,甲乙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两者对作品都有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署名的权利.表明作者的先后顺序并不影响合作作者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合作作品的署名权中,并未明确包括决定作者署名顺序的权利.因此署名顺序问题之争,主要靠双方约定处理,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本案中甲乙双方虽对署名顺序有明确约定,乙擅自改动署名顺序也只是违反约定的问题,不构成对甲署名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