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怎么执行
问题描述: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怎么执行
比如:判处罪犯A有期徒刑10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2年.
下面一段话是引用的《刑法》的: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是不是需要在罪犯A10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的2年内都是剥夺政治权利的?并且10年有期徒刑期间也是没有政治权利的?
总而言是:实际上罪犯A通过这次审判,13年之内被剥夺了政治权利?
答
你的理解完全是对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从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在徒刑期当然要剥夺政治权利.如果A通过这次审判,剥夺政治权利就是10年加上2年,共12年被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