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
问题描述:
简述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
答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四章 行文规则 规定: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同级*、同级*各部门、上级*部门与下一级*可以联合行文;*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审批的事项,经*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同意.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务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