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民法里的"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
怎么理解民法里的"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显失公平的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合同,尤其是双务合同应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合同正义.然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物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
在民法理论上,重大误解又称为错误,其情形有二:(1)意思与事实不一致,(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按照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见解,前者为真正之错误,即动机错误;后者为非真正之错误,即法律行为之错误或直接称为错误.重大误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该错误的产生是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因此而使当事人订立了合同.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在订约的动机上,在合同用语的使用上,都可能发生误解,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认识,因而,就必须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正是由于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