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外贸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出口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售货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只简单填写“Payment by L/C”,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问题描述:

我某外贸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出口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售货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只简单填写“Payment by L/C”,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受益人在审证时未发现,因此未请对方修改删除.我方在交单结汇时,银行也未提出异议.不幸60%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证行拒付全部货款.对此,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开证行拒付实属正常,因为按照当初的信用证条款就是船到之后才付款.实在是咱们业务人员审证不够仔细.
2.这件事情,你更应该做足保险公司的工作,争取在保险公司方面找到一定的赔偿.
3.应该与客户很好沟通,让他做开证行的工作,如果还有40%的货物可用,客户也同意付部分货款的话也可以弥补一下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