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县吏人中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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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县吏人中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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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三十四年,苏郡人有为嘉定县吏者.郡中一乡人以事诖误,至县潜白吏求直之,吏曰:「今上自郡府,下及县首领官,皆廉公奉法,吾曹亦革心戒谨,岂敢私出入文牍耶?然汝事既直,第公理之,决无枉理.」乡人如教,果获伸雪.感吏情,以米二石馈之,吏惊愧欲去,辞让久之,吏曰:「我以乡曲之故,为君受一斛.」乡人别去.既半载,吏假归,遂以原粟奉乡人之母,曰:「此若儿寄我处之物耳,今以还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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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洪武三十四年,苏郡人有做嘉定县小吏的,他家乡的一个人被别人犯罪连累到了,就到县里悄悄找他,求他帮忙伸雪(冤屈).小吏说:“现在上到郡府,下及县里的首领官员,都是公正廉明、奉行法令的,我们这些下面的官吏也戒备谨慎,改正错误思想,哪里敢私下出入文书?不过你的事情既然本来就是被牵累的,只要坦白应对,到时候决没有被冤枉的道理.”乡人按他教的做了,果然得到昭雪.于是感谢他的恩情,送给他二石米.小吏惊愧地想走掉,长久地推辞,最后说:“我因为是同乡人的缘故,接受一斛吧.”乡人于是告辞离去.半年后,小吏假期回乡,就把原先收下的米奉还给乡人的母亲,说:“这是你儿子寄存在我这里的东西,现在还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