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问题描述:
民法中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但有些自然灾害是可以预见的,比如我国东南沿海经常出现的台风气象、某些地震多发地带出现的地震现象,这些现象虽然不能准确预见但仍然是人力所能预见的,这些现象是否不能归属于民法所称的不可抗力事件?
有这样一个案例:南方某地A以购房合同纠纷起诉房地产公司甲,A诉称甲违反购房合同约定延期交房,要求甲支付违约金.甲辩称因为施工期间遇到梅雨季节及台风天气导致房屋建设延期,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违约,应免除违约责任.A认为梅雨季节和台风天气属于该地区夏季必会出现的现象,订立合同时应该己经考虑到这些影响,不能归属于不可抗力因素,甲应该承担合同违约的责任.你对两者的说法有什么看法?
答
一般而言,
不可抗力——通常是指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不可抗力的.人为不能抵抗的.
意外事件——指突发事件,原意是指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比如,有人摔伤了,被东西砸到了.
1、“意外事件”的发生是绝对不可以被预见的,“不可抗力”的发生是有可能被预见的,比如天气预报可以事先报告风浪情况,地震震源和影响地区.
2、“不可抗力”是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但是“意外事件”却是有可能被克服或避免的.
3、“不可抗力”不可以是第三人的过错行为,而只能是自然灾害或*政策等重大社会事实.而“意外事件”应该包括第三人的过错行为.
自然灾害等一般归属于不可抗力.这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都是有案例的.
季节性气候是合同法上的通用条款,一般是约定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索赔的要求一般不予支持.通常可以判决延长工期等.未约定的,先经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