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案例分析: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 000箱,合同规定1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

问题描述:

信用证案例分析: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 000箱,合同规定1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
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货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方1月份装出3 000箱,2月份装出4 000箱,3月份装出8 000箱.客户发现后,向我提出疑义.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可以?为什么?

如果仅按照信用证的条款,我方这样做是可以的,因为“分数批装运”,并未明确规定每月的装运数量,只要都在6月30日前完成装运即可.但是满足了信用证条款,虽然可以保证我方收到票款,却不能避免买方根据合同来追讨我方的违约责任,因为在合同中规定“1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其实我方应该按照合同条款装运,这样既能符合合同的要求,也能满足信用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