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具有哪些特征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具有哪些特征
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又可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
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以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对方请求权的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保证人的抗辩权则是指,主合同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时,保证人根据一定的抗辩事由所享有的反驳债权人请求,拒绝或延缓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权利.其实,保证人的抗辩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保证人享有的属于主债务的抗辩权,另一类是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即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抗辩和抗辩权,是民法上极为重要的概念.但是对这两个相关的概念的不同含义及其类型,学界的认识较为模糊.例如,在我国学者中,大多认为广义的抗辩权包括了抗辩的概念,即广义上的抗辩权包括狭义的抗辩权和诉讼上的抗辩.这是认识不符合抗辩权概念的历史发展的,颠倒了这二个概念之间的种属关系.
抗辩权包含在抗辩之中.抗辩权乃专指对抗他人请求权行使的权利.抗辩权具有永久性、无被侵害可能性、不可单独让与性、无相对义务观念性等四个特征.抗辩和抗辩权之间、抗辩和反诉及否认和反驳之间,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我国有学者认为,抗辩可分为三类:其一,权利障碍的抗辩,即主张原告之请求权,基于特定的事由而自始不发生.例如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未得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违反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无权代理未得本人追认;合同不成立和自始客观给付不能.其二,权利毁灭(或消灭)的抗辩,即主张原告的请求权虽一度发生,但其后因特定事由已归于消灭.例如,已清偿及代物清偿;免除;混同;给付不能;提存.有人认为,抵销和撤销权的行使也属于权利毁灭的抗辩.对此,我们将在后文中进行分析.其三,抗辩权,即被告对于原告之请求,有拒绝给付之权利.
抗辩权又可分为永久抗辩权(永久有效)和延期抗辩权 (暂时有效).延期抗辩权有不安/同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债务已罹于诉讼时效之抗辩为永久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