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的赋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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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的赋税制度

秦代的赋税制度
《汉书·食货志》中载有董仲舒关于秦代赋税制度的一段话,很能说明问题:“古者税民不过什一,……至秦则不然,……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田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故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TAN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秦代的赋役是三代的20~30倍,农民租佃地主的土地,要缴纳给地主“见税什伍”的租赋,因而广大农民一贫如洗,许多农民无法生存,只得逃往山林,变为盗贼,许多农民揭竿而起,这是强秦短命的重要原因.
秦代还改“因地而税”的制度,而改行“舍地而税人”的制度,即索取“人头税”,其税率20倍于从前.《通考》在评论秦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时指出:“秦坏井田,任民所耕,不限多少,已无所稽考,以为赋敛之厚薄,其后舍地而税人,则其谬益甚矣.”
汉代的赋税制度
汉高祖刘邦记录了强秦死亡的教训,在汉初采取了“轻徭薄赋”的政策.《汉书·食货志》中说:“汉兴,按秦之敝,诸侯记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以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这就是说,从汉高祖时起,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并有13年“除田之租税”.汉景帝时(前155年)复“三十税一”之制.东汉时,刘秀曾经实行过“什一之税”,但不久又恢复“三十税一”的旧制.纵观两汉赋税制度,除恒帝、灵帝曾加亩税十钱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实物地租.

汉初还有所谓“口赋”,也就是人“人头税”.这是专指对7岁至14岁未成年人所征的赋税.原规定: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缴纳“口赋”20钱.汉武帝时,将起征年限改为3岁,20钱改为23钱.汉元帝时,又将起征年限改为7岁.

汉代还有所谓“算赋”,这是对成年人年征的“人头税”.高祖四年(前203)开始征收,凡年15以上至56岁,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征112钱,谓之“一算”.对于商人与奴婢则加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