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对08年金融危机的措施

问题描述:

我国应对08年金融危机的措施

行债券和接受贸易信贷);确实需要以债务形式增加经营资金者,必须由中国国内的银行以人民币贷款提供资金;经营需要增加外币资金者,必须以其所有的人民币资金通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购买中国的外汇储备,向其售出外汇者,只能是中资银行或在华的独立的外资银行,这些银行的外汇资金只能来自向中国人民银行购买;外商在华金融机构必须与其*总部分立,并且不准再从国外调入任何新的资金.
  ——严令国内所有的企业和个人尽早、尽多、尽快地偿还目前所欠外国的债务(包括履行任何形式的债券所规定的偿付义务);拖延不履行偿还外债义务者,应以法律手段强制其尽快履行偿付义务;对任何无力履行偿付外债义务者应立即启动破产程序,并尽快完成破产清算,以结清其所欠外债.
  ——尽可能停止新的外商投资流入.
  首先是一律禁止任何金融投资性的外资流入,只允许外商和外资以对中国进行新的“绿地投资”即兴建工厂、安装设备的方式对中国进行投资,并对此类投资也加以严格的监督和控制;国内现存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中资金周转发生困难而又无法遵照前述规定获得贷款者,其出资人可以增加资本金的方式向其注入新的资金,但是新增资金只能用于在中国国内购买原材料等经营用物资和支付员工工资,严禁将资金移作它用;
  为达此目的,应尽可能制止外资对境内中国企业的任何收购和并购.相应的政策措施包括:
  立即禁止将任何国有企业、国有的任何企业股权出售给任何外商、外资企业和其它外国单位包括*;
  明令规定:在外商对中国国民的非国有企业进行收购、参股时,其所占股份总计不得超过49%,中方的出资人如果由于资金不足而无法使其对企业持有股份达到51%的,由国有的控股公司或投资基金投入相应的资金补足并形成相应的国有股权;
  尽可能停止中国企业在*的上市、发行股票和债券.中国企业在国外新发行的任何股票和债券都应被视为新的外资流入,必须经过相应的*部门严格审批并受相关部门严格监控.目前原则上应不再批准中国企业在*发行新的股票和债券.
  尽量减少新在中国开设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批准开设新的没有实际投资于工厂和设备的“绿地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对于批准允许的外商对中国进行的新的“绿地投资”,应尽可能将项目的所有者变为中国的国有控股公司或投资基金:
  对产品主要在中国国内销售或能够主要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企业,要求项目必须由中方占有51%以上的股权,且销售渠道和网络必须由中方控制;
  对产品主要在国外销售且投入主要由国外进口的投资项目实行严格限制.在外汇储备激增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原则上如果外方不向中方交出供销渠道并同意中方控股者,至少暂时不再批准其在中国境内再建立此类新项目.
  ——尽快有计划地由国有的控股公司和投资基金逐步回购在*股票市场中上市的境内企业的股票、境内企业在国外发行的债券;
  ——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强制收购外商在华投资企业或外资持有的企业股权,减少外资在中国境内持有的企业资本金,通过购回外资持有的企业股权而减少中国对外的“隐性偿付义务”.此种收购,应由专门的中国国有控股公司、投资基金进行.
  收购的先后次序应当为:首先是原为中国企业、只有部分股权为外资持有的企业的股权,特别是中国各大银行的股权;其次是产品主要在中国国内销售或能够主要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企业或其分支企业,收购时原则上应要求中方必须持有企业51%以上的股权,且销售渠道和网络必须由中方控制;最后再考虑产品主要在国外销售且投入主要由国外进口的企业或其分支的收购.
  ——应当首先根据部门和行业的特征而确定以本国资金对外资企业或外资持有的中国企业股权的强行收购.有些部门应当进行全面的内部重组,强令外资全部退出,现有的外资企业或外资持有的企业股权则由国有的控股公司或投资基金收购.这样的杜绝外资进入的行业包括:与军工生产有关的所有企业、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如公用事业包括水务事业.特别是对银行业,应当保持其民族特征,应当强行赎回前几年卖给外资的各银行的全部股权,并以立法禁止外资购买中国的银行的股权,并尽可能限制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的经营.
  ——应当考虑逐步恢复对外资在中国境内持有的企业所有权的限制,硬性规定外资持有的任何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不得超过该企业全部股权的49%.
  过去的类似政策没能坚持下来,是由于许多合资企业被外资控制了产品的销售和投入的采购,外资企业通过压低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投入的采购价格转移了合资企业的利润,造成合资企业的亏损;特别是依靠向外资企业所在国出口产品的合资企业,即使是由中方控股,但是由于被外方操控了出口销售渠道,合资的外资企业通过上述的价格操控而转移利润,造成合资企业亏损,最后逼迫合资的中方只好放弃控股权.这些失败的引进外资的经验说明,在外资企业实际掌控产品销售、特别是通过出口掌控产品销售的情况下,即使中方掌握合资企业的控股权,中方也无法使合资企业的经营有利于自己.这种情况是妨碍强制实行中方对合资企业控股的最主要因素.特别是由外资控制的出口导向,必定会使我国在企业合资中处于上述的两难境地.
  要强制实行中方对合资企业的控股,就必须限制那些由*总部控制采购和销售的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经营活动,特别是严格地限制跨国界经营的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经营活动.
  ——为扼制中国房地产业中的投机和投机性外资的流入,必须立即禁止外国人、外国企业购置中国的房地产,已购入者应限令其限期以公平价格售出;
  ——为扼制投机性外资的流入,应进一步加紧限制外国人、外国企业购买中国上市公司股票,并逐步走向最终禁止外国人、外国企业购买中国上市公司股票;
  ——为维护中国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防止发生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崩溃性恐慌,防止在股票和房地产价格过低时形成要求外资购买救市的需要,中国*应建立专业的国有财产经营机构,在股票或房地产价格过低时购进股票或房地产以稳定市场.
  对股票市场,*应建立股票价格平准基金,在股票价格普遍过低、平均市盈率已经显著低于存款利息率的倒数时大量购入对股市有稳定作用的股票;
  对房地产市场,*也应在房屋售价已经显著低于未来房租的贴现值时购入城市的一部分房产,以稳定房地产市场.
  中国的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都有可能发生恐慌性的崩溃,这种崩溃有可能导致中国的整个金融体系陷入危机并造成严重的经济衰退.*应及早作好应对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崩溃的预案和组织准备.组建股票价格平准基金和购买房地产的机构,就是应对危机的一个重要的组织准备.
  ——上述政策措施涉及到一系列使用*资金的国有财产经营机构,如购买外商投资项目所有权的国有控股公司或投资基金、购买外资企业所有权或外资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国有控股公司或投资基金、股票价格平准基金、购买房地产的*机构等等.需要以法令形式确定这些国有财产经营机构的法律地位,这些机构的资金由财政部发行专门的建设债券筹集,其运营由财政部和国资委等部门联合监管.这些机构运营中需要的外币资金,由财政部发行专门的建设债券筹集,这些债券由国内银行以其持有的*银行票据认购,而这些国有财产经营机构将所获*银行票据兑换为外币使用.
  ——上述所有各项措施,都应当有利于建立并稳固地维护由中国自己本国控制的完整的产业链、资金链.这种完整的产业链、资金链是中国在未来不会受经济波动和外来冲击的各种危机很重打击的根本保证.
  面对中国当前可能发生的两方面危机,千难万难,*有效地控制资金并适当地实行再国有化就不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