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核定征收户),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我区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大家帮忙理解一下, 谢谢
问题描述:
尊敬的纳税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核定征收户),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我区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大家帮忙理解一下, 谢谢了
答
假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8万元,实际按50%计入,就是减半征收的意思,应纳税所得额是4万元,你区又按优惠税率15%征收,应纳所得税=4万元*15%=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