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哲学观点分析“人不为己,天诛地灭”

问题描述:

用哲学观点分析“人不为己,天诛地灭”

“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哲学内涵就是:万事万物(包括人)都是以“自我”为价值中心,它是一切社会秩序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础;相反,如果万事万物不坚持以“自我”为价值中心,那么一切社会秩序将不复存在.我们应该辩证地理解这个形式简单而内涵深刻的哲学命题,探索其内在的价值机理,而不能简单地、机械地用“是”或“非”来进行判断.
一、“为我”是一切主体生存与发展的内在动力,
研究表明,人类主体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扩展自己的有序化规模,也就是说,主体的一切行为的内在动力就是“为我”,如果主体失去了“为我”这个内在动力,那么,任何主体都必然会自发地灭亡,就必然会“天诛地灭”.
价值工程学提出了一个基本理念:任何工程系统都希望以最少的代价来获取最大的收益.事实上,任何社会的经济、政治与文化系统同样希望以最少的代价来取得最大的功能效应.因此把这个基本理念拓展延伸到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就形成了广义的社会学理念:任何系统或主体都会追求自身的、可持续的价值率最大化(或追求可持续的利益最大化).
这里特别要强调,“利益最大化”具有如下内涵:是长远意义而不是眼前意义的;是整体意义而不是局部意义的;是社会性意义的而不是个体性意义的;是全面价值层次意义而不是单一价值层次意义的;是客观意义而不是主观意义的;是综合性意义而不是片面性意义的;是辩证意义而不是形而上学意义的.
不难发现,“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实际上就是人类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这一基本原则最为通俗、最为形象、最为直观的表现形式.
二、“为他”只是“为我”的延伸.
许多人认为“利己”与“利他”、“为我”与“为他”是绝对对立的.事实上,由于人类社会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人与人之间由于社会分工的产生而建立了各种各样的经济、政治与文化关系,这就必然会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一定程度的价值相关性或利益相关性.也就是说,一个人的价值关系一旦发生了变化,必然会导致其他人的价值关系也会相应地发生一些变化,这种价值相关性既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负向的.当自己与他人之间的价值相关性为正向时,他人的价值增长将会间接地导致自己的价值增长,因此人们常常会有意无意地去帮助他人,从而达到间接地帮助自己的目的,这就人类之所以具有广泛的“利他”行为的内在机理.总之,“利己”与“利他”、“为我”与“为他”是可以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为他”是一种特殊的“为我”,是一种间接的“为我”,是一种更为深刻、更为稳定、更为持久的“为我”.
显然,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相关性越高,“为我”与“为他”的价值对等性就越强,此时,人将会表现出越多的“为他”行为.例如,母子之间、夫妻之间由于通常存在很高的利益相关性,因此必然会表现出很多的“为他”行为.在特殊情况下,人有时为了“利他”而完全否定自我,导致自我价值的完全丧失(即牺牲),这是“利他”行为的极端状态或极限状态,通常是由“思维惯性”、“信仰理念”或“伦理规则”所引发的,即使如此,从更广泛、更深层、更长远的角度来看,这种极端状态与极限状态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利已”.
人的价值需要可分为温饱类、安全与健康类、人尊与自尊类、自我发展与自我实现类等四个基本层次,价值需要的层次越高,其共享性和兼容性就越强,人在消费这些价值时与他人之间所产生的利益相关性就越大,就会表现出越多的“利他”行为.显然,在一个有着密切利益相关性的社会里,人只有表现出充分多的“利他”行为,才能赢得他人的尊敬与爱戴,其劳动能力、劳动成果和合法权益才能更多地、更好地得到他人的认可,而且每当自己遇到困难和挫折时,才能得到他人真诚的帮助,这样,“利他”行为可以使自己在更大范围、更长时间、更大概率、更高稳定性上达到“利己”的最终目的.
由于社会分工的大量产生,人类社会内部的利益相关性远远高于低等动物,因此人类社会的“利他”行为也远远多于低等动物.而且,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分工的广度及深度将会进一步增加,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相关性必然会进一步提高,社会的“利他”行为必然会进一步发展.
三、社会为何不能推崇“人不为己,天诛地灭”
许多人虽然在内心深处认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个哲学命题,但为何几乎所有社会都将其排斥在社会公德之外呢?这主要是因为信奉“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人容易产生如下价值认识上的偏差,从而误导人们忽略实施许多有益于社会的利他行为:
注重确定性价值,而忽略概率性价值;
注重直接性价值,而忽略间接性价值;
注重显性价值,而忽略隐性价值;
注重眼前性价值,而忽略长远性价值;
注重局部性价值,而忽略整体性价值;
注重物质性价值,而忽略精神性价值;
注重具体性价值,而忽略抽象性价值.
通常情况下,“利己”行为所产生的价值回报往往具有较多的确定性、直接性、显性、眼前性、局部性、物质性和具体性,容易被人们所认识;而“利他”行为所产生的价值回报往往具有较多的概率性、间接性、隐性、长远性、整体性、精神性和抽象性,难以被人们所认识,需要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机遇、一定的环境条件、一定的知识(即智商)和一定的眼力(即情商)才能充分地、全面地进行认识,这就会在不同程度上降低“利他”行为的内在驱动力.因此,在落后社会生产力的条件下,在较低知识层次和较低道德水准的群体里,如果推崇“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社会理念,将会严重地影响“利他”行为的实施,恶化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降低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相关性,削弱社会的凝聚力,最终必然会损害所有人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