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述经济法律行为和经济法律事件
1、简述经济法律行为和经济法律事件
2、什么是要约并简述要约的构成条件
3、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4、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以及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的条件
5、合同成立的条件
因为这是简答题,所以简单概括就行,达到意思就好
1、经济法律事件包括自然事件跟社会事件 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的事实.如战争爆发可能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而免除债务人的责任与义务.如果战争持续时间很长,在战争状态下当事人签订合同,则当事人主张该战争状态为不可抗力而请求免责 经济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的事实.
2、一、要约的含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构成要件:(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要约的四个要件中最重要的是两个,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主要在于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1个或几个股东,不会超过50个,这是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可以为3万元或以上,1人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10万元.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一般为2-200人,股东可以达千或万人,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
4\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2.行使条件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 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5、合同成立的条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
回答人:广州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幼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