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版要求“水的重复利用率为35%”,而修订前为“废水回用率为35%”二者有何区别?

问题描述: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版要求“水的重复利用率为35%”,而修订前为“废水回用率为35%”二者有何区别?
按照2010版的要求,可不可认为只需要做好后道漂洗水往前道的重复利用就可以,而不需要去将污水做深度处理再回用到工艺?

如果是机器设备本身就是这样溢流设计的(后道较清洁的清洗水溢流倒前道),那就不算.要是你们通过自己的分析,将某工序产生的较清洁的水用于其它工序,那就算.
这是我曾经参加一个讲座,听那个报告的所谓专家说的,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