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足理由律的公式是:(A∧(A→B))→B.上述对基本逻辑规律包括充足理由律的形式刻画,是辅助性描述,不是精确定义.这种描述不严格符合相应的逻辑基本规律的原意.如充足理由律要求从论据A能推出论题B,这里推出包括形式推出和非形式推出,而公式中A→B只表达形式推出,不表达非形式推出.为什么“基本逻辑规律包括充足理由律”的公式都只是“辅助性描述,不是精确定义”?什么叫“非形式推出”?

问题描述:

充足理由律的公式是:(A∧(A→B))→B.
上述对基本逻辑规律包括充足理由律的形式刻画,是辅助性描述,不是精确定义.这种描述不严格符合相应的逻辑基本规律的原意.如充足理由律要求从论据A能推出论题B,这里推出包括形式推出和非形式推出,而公式中A→B只表达形式推出,不表达非形式推出.
为什么“基本逻辑规律包括充足理由律”的公式都只是“辅助性描述,不是精确定义”?
什么叫“非形式推出”?

我说一下我自己的看法:首先,逻辑规则并没有关于真理的定义,它只表达出一些必然的形式,比如充足理由率中的a到b并不是本身就是给定的,我们只能说如果有了a到b,那么现在a出现了,那么b必然出现,而这a到b没有在这种形式下必然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