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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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