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问老秘答公文标题中可以使用哪些标点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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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问老秘答公文标题中可以使用哪些标点符号?

网友问题:问下公文标题中可以使用哪些标点符号?老秘观点:按照公文法规的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这一规定,对于规范、简化公文标题,无疑是必要的.但从辨证的角度来讲,有“一般”就会有“特殊”.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公文标题中仍然需要使用标点符号:一是当公文标题中出现缩略语以及具有特定含义的词语时,要用引号.例如《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纪念“双拥”活动四十周年,开展春节“双拥”活动的报告》,其中“双拥”系“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简称,采用引号予以标明,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如果使用全称,即会使原已较长的标题变得更加杂乱;再如《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计划委员会关于全国第五次“质量月”活动安排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其中“质量月”属于具有特定含义的词语,也需要用引号予以标示,以示强调.二是当公文标题或者标题中的某一部分需要注释或说明时,要用括号.公文标题中使用括号有两种情况:一是括号里的内容是对整个公文标题的注释或说明,它与标题同为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在此种情况下,应特别注意不能将括号里的内容写在书名号之外.如《*国库券条例(试行)》;另一种是括号里的内容是对标题中某一部分的注释或说明,例如《关于宽大释放全部在押的*党政军特人员(县团以下)的决定》,其中“(县团以下)”是对前面“*党政军特人员”级别范围的限定,如不用括号予以标注,就会造成表意上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