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书省、尚书省、门下省的职能各是什么?三省六部制度具有什么特点?考试的
中书省、尚书省、门下省的职能各是什么?三省六部制度具有什么特点?考试的
代尤为重要.
明
明初不设中书令,仍以中书省统六部,长官称左右丞相.太祖洪武十三年,诛胡惟庸,废中书省与丞相,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至此,三省六部制的三省彻底废止.
清
清沿明制,以六部尚书任天下事,其上先后有议政王大臣会议、上书房、军机处.
六部
官署名.从隋唐开始,对*行政机构中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各部的总称.又称“六曹”.发端于秦少府尚书,经后汉尚书台诸曹演化而成.
六部的职务在秦汉时为九卿所分掌,魏晋以后,尚书分曹治事,由曹渐变为部,至隋唐始确定以六部为尚书省的组成部分.以吏、户(隋称民部)、礼、兵、刑、工六部比附《周礼》中的六官,秦汉九卿的职务大部并入.元代六部改属中书省.明太祖废宰相不置,以尚书任天下事,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地位更加提高.清末,新设外务等各部,六部之名遂废.
参考:
《宋史.职官志四》:“监察御史.六人,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纠其谬误.”
《明史.职官志一》: “洪武十三年,罢中书省,仿《周官》六卿之制,升六部秩,各设尚书、侍郎一人.”
(1)吏部
官署名.东汉始置吏曹,改自尚书常侍曹,魏晋以后称吏部.隋唐五代列为尚书省六部之首.
吏部下设吏部司、司封司、司勋司、考功司,掌管天下文官的任免、考课、升降、勋封、调动等事务,唐朝前期主持科举考试,开元二十四年将主试权转礼部管辖.唐朝中期,尚书省职权为诸使职侵夺,本部对于官员的任免权力也日渐削弱.长官称吏部尚书,置吏部侍郎二人.一度曾改称司列、天官、文部,旋复旧.后代相沿不改.唯宋代使职盛行,吏部职务为审官院、东西铨所掌,吏部尚书亦不治本部事.
参考
《晋书.职官志》:“后汉光武改常侍曹为吏部曹,主选举祠祀事.灵帝以侍中梁鹄为选部尚书,于此始见曹名.及魏改选部为吏部,主选部事.”《新唐书.百官志一》:“吏部.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二人,正四品上;郎中二人,正五品上;员外郎二人,从六品上,掌文选、勋封、考课之政.以三铨之法官天下之材,以身、言、书、判、德行、才用、劳效较其优劣而定其留入,为之注拟.其属有四:一曰吏部,二曰司封,三曰司勋,四曰考功.”
(2)户部
户部是中国古代官署名.三国时设度支尚书,掌财政.隋代以度支尚书为民部尚书.唐代改称户部,遂为六部之一,长官为户部尚书.历代相沿.
明清时期户部掌全国疆土、田地 、户籍、赋税、俸饷及一切财政事宜.其内部办理政务按地区分工而设司.各司除掌核本省钱粮外,亦兼管其他衙门的部分政务,职责多有交叉.清还设有掌管八旗事务的八旗俸饷处及现审处.隶属于户部的机构有:掌铸钱的钱法堂及宝泉局;掌库藏的户部三库;掌仓储及漕务的仓场衙门.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宣布“仿行宪政”,将户部改为度支部.户部遂废.
(3)礼部
礼部是中国古代官署. 南北朝北周始设.隋唐为六部之一.历代相沿.长官为礼部尚书.检查吉、嘉、军、宾、凶五礼之用;管理全国学校事务及科举考试及藩属和外国之往来事.
礼部下设四司,明清皆为:仪制清吏司,掌嘉礼、军礼及管理学务、科举考试事;祠祭清吏司,掌吉礼、凶礼事务;主客清吏司,掌宾礼及接待外宾事务;精膳清吏司,掌筵飨(宴席)廪饩(粮食)牲牢(牲畜)事务.四司之外,清设有铸印局,掌铸造皇帝宝印及内外官员印信.会同四译馆,掌接待各藩属、外国贡使及翻译等事.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宣布“仿行宪政”,将原设之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并入礼部.礼部内部机构中添设承政、参议二厅,仪制、太常、光禄三司及礼器库、礼学馆.宣统三年(1911年),将礼部改为典礼院,成为清*专管朝廷坛庙、陵寝之礼乐及制造典守事宜,并掌修明礼乐、更定章制的机关.
(4)兵部
兵部,中国古代官署名.六部之一.源于三国魏五兵制,隋唐以后设立兵部,掌全国武官选用和兵籍、军械、军令之政,历代相沿.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宣布“仿行宪政”,将兵部改为陆军部,后又添设海军部.兵部的名称遂废.
(5)工部
官署名.周代属冬官事,秦汉属少府.曹魏自少府分置水部曹,隶尚书台,掌水利工程,兼领航运之政.晋置屯田曹、起部曹,掌农垦(军垦由屯田中郎将领之)和水利事业.南北朝时期,南朝沿置不改,北朝损益不定.隋朝将前述诸曹合并置为部,掌管各项工程、工匠、屯田、水利、交通等事,沿用北周工部的名称,列为尚书省六部之一.
工部下设工部司、屯田司、虞部司、水部司.工部司为工部头司,掌营建之政令与工部庶务;屯田司掌天下田垦;虞部司掌山川水泽之利;水部司掌水利.长官称工部尚书,置工部部侍郎一人,后代相沿不改.唯宋代使职盛行,工部职务为诸使所夺.明朝初,工部下设总部、屯部、虞部和水部四属部,洪武二十六年,改尚书二十四部为二十四清吏司,工部各属部分别改为营缮清吏司、虞衡清吏司、都水清吏司和屯田清吏司,职掌、设官仍前.
参考
《新唐书.百官志一》:“工部,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其属有四:一曰工部,二曰屯田,三曰虞部,四曰水部.”《通典.职官五.工部尚书》:“《周礼.冬官》其属有考工,掌百工之事,曰国有六职,百工是其一焉.至隋乃有工部尚书,统工部、屯田二曹,盖因工部后周之名,兼前代起部之职.”
(6)刑部
东汉尚书置二千石曹掌刑狱,三公曹掌决案.魏晋以后有都官、比部各曹.隋初设都官尚书,后改为刑部尚书,刑部遂为六部之一.长官为刑部尚书.历代相沿.
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督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
刑部的具体职掌是: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按省设司.清代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职掌他省及衙门的部分文书收发和某些日常政务.此外,清设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审处,掌核秋审、朝审各案;减等处,掌汇核各省及现审各案之遇赦减等事;提牢厅,掌管狱卒,稽察南北所*的罪犯,发放囚衣、囚粮及药物等;赃罚库,掌收放现审案内赃款及没收各物件,并保管本部现银及堂印;赎罚处,掌罚罪事;律例馆,掌修订法律.
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宣布“仿行宪政”,将刑部改称法部.刑部之称遂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