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什么意思?
代位权是什么意思?
代位权,顾名思义就是代别人的位置来行使权利,就拿代位继承权来说,爷爷死了,爸爸有继承权,爸爸要是也死了那么就由儿子来地位继承.还有连带责任中的代位求偿权以及存在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代位求偿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债权人要提起代位权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所谓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次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如果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的数额超过次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该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次债务人按代位权诉讼清偿债权人债务后,尚欠债务人债务余额的,债务人可以另行起诉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有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次债务人认为债务人不是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应承担举证责任。不知道您看懂没,通俗点说吧
通俗的说,就是a欠b钱,且债务到期,同时c欠a钱,且债务到期,a没钱还b,又懒得跟c要钱,b此时就有代为权,代替a向c要债。
但是属于债务人的具有人身属性的债务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比如养老金、抚养费、损害赔偿金等。比如上面的例子,c打了a而形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之债,b就不能代替a要。很高兴为您解答,有问题欢迎追问,满意请点右上角或采纳为满意答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