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的选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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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的选官制度

汉朝的选举制度是察举制,以地方推荐为主,考试为辅,考试与推荐相辅而行.推荐过后是还要经过考试覆核;覆核合格后才能量才录用.无论是特举贤良方正,还是岁举孝廉、茂才,均须经过*覆试.汉代察举制下的考试,在西汉时并不占主导地位,考试只是区分人才高下,授官大小的参考,这与后世以考试为主、以推荐为辅的科举制截然不同.至东汉时,为纠正察举荐人之滥,开始注重考试,形成察举与考试相结合的选士制度,而且考试成份日益增加.在推荐基础上加强考试,这是汉代察举制发展的新趋势.荐举为主,考试为辅,是两汉察举制的基本特点.汉朝早期实行征兵制度,男子廿三岁起至五十六岁之间,服役两年.一年包围京师,名为正卒;另一年戍守边郡,叫做戍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