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

问题描述:

经济法案例
甲公民、乙企业、丙公司、丁公民、戊公民五位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签订合伙协议如下:(1)五位合伙人中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商标权出资8万元,丙以厂房使用权作价出资6万元,丁和戊为有限合伙人,丁以专利技术和劳务出资,作价3万元,戊以祖传秘方配料作价3万元出资.(2)确定甲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并规定甲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合同时,凡是标的超过4万元的,均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合伙企业名称为“珠峰户外用品销售公司”.在进行注册时,工商局指出协议有违法之处,经整改后,企业成立.该合伙企业成立经营一段时间后,乙提出将其持有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杨光,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在如实告知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条件下杨光入伙.杨光入伙前该企业资产总额10万元,负债总额5万元.杨光入伙后,企业又经营了1年,亏损严重,决定清算.清算前企业总资产12万元,新发生的负债为15万元.总资产中含对刘祥的债权2万元.
在清算偿债过程中,出现以下争议:(1)甲认为自己欠刘祥2万元,刘祥欠合伙企业2万元,彼此可以相互抵消;(2)丙认为合伙企业全部负债中,欠宋某的4万元是因为甲违反合伙协议规定,私自签订合同称标的为60万元的经济合同而形成的,虽然宋某不知道合伙企业的限制性规定,但甲的行为属于超越权限,该债务应由甲个人承担,与合伙企业无关;(3)乙认为自己已经退伙,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4)丁认为甲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且出资额最大,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所形成的差额部分应由甲个人承担,与其他合伙人无关;(5)杨光认为自己入伙时与乙签有个人协议,自己只对入伙后的债务承担责任,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请问:
1.合伙协议有哪些违法之处?
2.合伙企业清算时,各位合伙人的观点是否正确?请分析说明.
3.若甲个人偿还了合伙企业资产不足抵债的差额部分后,还能否向其他合伙人追索多偿
还的部分,为什么?

一、《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丁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