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试题,求高手.

问题描述:

经济法试题,求高手.
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甲乙丙丁四人组成.其中,甲持有公司 10%的股份,并由股 东大会任命为董事长.乙曾担任某破产公司的经理,对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该公司破 产清算完结至今为 2 年.丙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丁同时担任公司监事.某日,董事会 举行决议,甲,丙,丁出席,会上通过决议,向某厂投资 50 万元,其中,甲,丙同意,丁 表示反对.另一次,由于董事会未依法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甲便自行召集了股东大会会议. 此案中有哪些不合法的地方?

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乙曾担任某破产公司的经理,对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该公司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不满3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4.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仅甲、丙同意,未达到全体董事过半数
5.董事会会未依法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应当由监事会召集,董事会、监事会均不履行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义务时,才由连续持股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