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烟厂某月销售卷烟3箱,1箱250条,1条60元;比例税率为56%,每箱加征150元,

问题描述:

某烟厂某月销售卷烟3箱,1箱250条,1条60元;比例税率为56%,每箱加征150元,
则应纳消费税( )元.
A.25200 B.25350 C.8850 D.25650
选什么?

  3*250*200*0.003=450
  3*250*60*56%=2520025200+450=25650
  某烟厂某月销售卷烟3箱,1箱250条,1条60元;比例税率为56%,每箱加征150元,
  因为不是批发环节所以,每箱加征150元不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84号
  颁布时间:2009-5-26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
  (一)调整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
  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达.
  (二)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
  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三)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
  二、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一)纳税义务人:在*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三)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四)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五)适用税率:5%.
  (六)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八)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九)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征收环节 
  烟 
  1.卷烟     
  工业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商业批发  5% 
  批发环节 
  2.雪茄  36% 
  生产环节 
  3.烟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