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逻辑推理的方式不外乎:演绎、归纳、类比?
为什么逻辑推理的方式不外乎:演绎、归纳、类比?
演绎、归纳、类比是三种推理方式,不能说成三种「逻辑方式」.逻辑logic跟推理reasoning是两回事,逻辑本身不是做推理,而是要研究什么是推理.狭义的逻辑是企图用一套一般性的原则来把保真的推理跟不保真的推理区分开,所以狭义的逻辑只研究演绎推理,不研究归纳和类比,因为这两种推理方式不保真.广义的逻辑则承认任何被人类广泛使用的推理方式都必定有其合理性,需要追究这种合理性的来源和基础,因此广义的逻辑要研究一切可能的推理方式,绝不限于演绎、归纳和类比这三种.
---------------------------以上是回答修改前的问题----------------------------
----------------------以下针对修改后的问题和问题补充-----------------------
你这样分类也没错,传统的逻辑就是这么分的.但是别忘了分类不是随便分着玩,而是为了弄明白什么样的推理才是有效的.传统逻辑把有效性简单地等同于保真性,所以才会根据前提和结论的一般性和特殊性来划分推理类型,由此得出只有演绎推理是有效的,归纳和类比都是可错的,因而是无效的推理,必须排除在逻辑之外.这样的逻辑范围就太狭窄了,说明这种分类方式有局限,虽然看起来很完备,把一切情形都包括了,但是并不足以帮助我们理解何谓有效性.有效性不该单纯地等同于保真性,因为手段的有效性总是相对于其目的而言的,抛开推理的目的去谈论其有效性是不合适的.为了更好地阐明「有效性」在不同场合的不同含义,有必要对推理方式作更细致的划分.
使用推理的场合有很多种,而你一开始就把问题限定在认识的场合.但是思维的样式不仅限于认识,还可以有怀疑、抉择、意愿、判断、猜想等等.而且现代汉语的「认识」一词非常笼统,覆盖了知道、理解、辨认等多方面的含义,也就掩蔽了这些不同思维样式之间的差异.仅就「知道」而言,还可以分为「知道是这样」和「知道这样更好」,也就是事实和价值,或者说求真和求善.亚里士多德就划分了两种推理:证明的推理和辩证的推理,前者是从确定为真的前提出发的推理,后者是从广泛接受的意见出发的推理.意见不是唯一的,可能会出现互相反对的意见,所以辩证的推理用在辩证法和修辞术两种场合,辩证法的目的是在互相反对的意见当中确立哪一个是好的,修辞术的目的则是说服持有不同意见的人.可以说证明的推理是求真,辩证的推理是求善,应该作为两类不同的推理方式来对待.
再来说说获取事实知识的场合,我们至少可以从中划分出三个环节:发现新知识—证明它是可信的—说服他人相信,这三个环节都会用到推理,由于这些推理的目的不同,其有效性标准也应该不同.按照狭义的逻辑,只有证明的环节才有逻辑可言,发现的环节不遵从逻辑;说服的环节又往往被混同于证明,以为只要证明完成,别人就必定会接受.但是这显然不符合现实.上一段我们已经看到,把证明和说服区分开来是很有必要的,证明只是演绎,但说服可能要用到类比和其它修辞手段.至于发现的环节,很明显绝大部分发现都不是瞎猫碰死耗子,而是运用了某种推理才得到的,除了可以用归纳、类比之外,还有皮尔士说的「溯因推理」(abduction).若按照你说的那种分类,溯因推理只不过是归纳推理的一种.但如果想更好地理解科学发现的逻辑,把溯因推理跟普通的归纳推理区分开来是有意义的.一般的归纳是像这样:从「我们看到过的天鹅都是白的」推出「所有天鹅都是白的」,而溯因推理不仅仅是要得出一个全称陈述,而且要让结论构成对前提的一种理论说明,像这样:从「观测到恒星光谱红移」推出「恒星都在远离我们而去」.
以上这些简单例子是想表明,我们在讨论推理方式的类型时,不一定要追求一种完备的、无重叠的划分,按照具体场合去界定各种推理方式更有利于我们探讨其有效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推理方式就不限于演绎、归纳和类比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