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专利分类法的产生原因是什么?
国家专利分类法的产生原因是什么?
国际专利分类法(IPC分类法)是一种国际统一化、标准化的专利分类方法.由于其具有完整性、科学性、适用性的特点,现在几乎被世界上所有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采用.中国自1985年4月1日实行专利制度以来就采用了这种分类方法.
为了促进欧洲在科学技术上的密切合作和协调,1951年,欧洲理事会专利专家委员会决定成立专利分类法的专门工作组,并开始进行国际专利分类表的编制.经过3年的研究,1954年12月,英、法、德、意大利等15个欧洲国家在巴黎签订了《关于发明专利国际分类法欧洲协定》,并作为协定的附件,产生了一份《国际专利分类表》(European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Patents Invention),该分类法和分类表(包括其分类号)均被缩写成IPC(International Patents Classification).该分类表由上述专利专家委员会修订后,于1968年2月通过,并于1968年9月1日起公布生效.该分类表为第一版的《国际专利分类表》.
由于在很短的时间内,国际专利分类法就被许多国家采用(包括欧洲理事会的成员国,也包括许多非成员国),“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局”(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身)于1969年就开始参与国际专利分类法的管理与修订工作,并于1971年3月召开了一次专门会议,在这个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国际专利分类法斯特拉斯堡协定》.该协定的签字国达到72个国家,因此这个会议是国际专利分类法走向世界化的一个重要标志.须注意虽然有许多国家并没有加入斯特拉斯堡联盟,但是仍然采了国际专利分类法,例如中国就属于这种情况.
根据上述协定,《国际专利分类表》每5年进行一次修订,目前所使用的第八版于2000年1月1日生效,共包括八个部,约62000个细目.
在这里要注意,各国在专利文献中均著录了该国际专利分类号,一般写成Int.CI×,其中的×为版次标志.例如Int.CI..3 A47C1/14,表示该分类号是按照第三版进行分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