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甲乙丙丁四人合伙创办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2009年11月,事务所承接了一笔资产评估业务,决定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参加该业务,由于丙的严重疏忽,导致了客户重大损失,由此产生了1800000余元的赔偿债务.问:(1)甲乙与丙就该笔债务承担同等份额吗?为什么?(5分)(2)丁是否就该笔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5分)
问题描述:
2008年7月,甲乙丙丁四人合伙创办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009年11月,事务所承接了一笔资产评估业务,决定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参加该业务,由于
丙的严重疏忽,导致了客户重大损失,由此产生了1800000余元的赔偿债务.问:
(1)甲乙与丙就该笔债务承担同等份额吗?为什么?(5分)
(2)丁是否就该笔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5分)
答
对于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损失,负有重大责任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所以本题中,丙应该承担无限责任,甲、乙、丁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