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朱熹的法律思想.
简述朱熹的法律思想.
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朱熹在总结先秦以来各种唯心主义思想因素的基础上,以儒家学说为核心,融合道教的宇宙构成、万物化生的理论和佛教唯心主义思辨哲学,建立了比交完备、精致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从而把二程的理学发展到空前的高度.熹的法律思想,主要是通过论述理学体现出来的,例如:礼为天理之“节文”,“法者,天下之理”;“存天理,灭人欲”;“正”、“权”交替,“深于用法”.
朱熹主张德礼政刑,强调德为主,但是又主张“以严为本”的司法理念.
一、因事制宜的变法理论和改革主张
朱熹用区分“天理”、“人欲”的方法来裁判历史,他以承继儒家道统为已任,要求效法三代,改革时弊,重建“天理流行”的盛世.应该指出,朱熹看到极端尊君的弊病并设法改良,是不无可取之处的;但他又坚持“君为臣纲”的神圣原则,这就使自己陷于矛盾之中.
二、“德礼政刑”,“相为终始”
在“德礼”、“政刑”的关系上,朱熹进行了新的阐发,这表现在两方面:
第一,他注意到“ 政”与“刑”之间,“德”与“礼”之间的内部联系.
第二,从运动的角度去研究“德”、“礼”、“政”、“刑”四者的外部关系,并把它们纳入“存天理、灭人欲”的轨道.
朱熹的”德“是一种心理上的道德品质或善心.在”政刑“与”德礼“的关系上,他认为,两者都是”天理“的产物,都是统治者进行统治的方法和工具,其目的又都是”存天理、灭人欲“.因此,两者在本质和目的上是一致的,无差别的.
三、朱熹的”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思想
朱熹执法“以严为本”的思想反映到诉讼程序问题上,就是要求提高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即“明谨用刑而不留狱”.他主张选拔和培养司法官吏,以改变这种现状:“是故欲清庶狱之源者,莫若遴选州县治狱之官”.执法“以严为本”在审判活动中的另一反映就是要求把封建宗法等级观念直接贯彻到审判中去.总之,在朱熹看来,只有执法“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才能正确地实施统治阶级的“刑”.
朱熹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适应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统治阶级维护“三纲”、“五常”.强化封建礼教的要求,它被奉为官方御用哲学,并进而成为封建社会统治政治、法律、道德、艺术等上层建筑各个领域的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