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道德法则与其政治思想的关系
康德道德法则与其政治思想的关系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他提出了道德不是以符合个人或他人的幸福为准则的,而是绝对的,即人心中存在一种永恒不变,普遍适用的道德律.道德是“绝对命令”,是“应当如此”.道德应该符合正义而不是个人幸福.但他又提出人可以感觉到意志*,生命长存.上帝永远指导着世间万事万物,上帝万能,灵魂不死,有德之人最终能够得到最大的幸福.
履行个人一切义务的人具有一种尊严与伟大.虽则就他服从道德律这一点说,他并不见得伟大,但是因为他对于这个道德律,他就是立法者,并以此之故他才服从它,那么,他就是伟大与尊严了.——在上文我们已经指明,也不是恐惧,也不是爱好,只有尊重定律才使行为在道德上可贵.
人的尊严就在于这个能够作普遍律的立法者的资格,而自己就服从这个定律.
形式的哲学叫做逻辑.实质的哲学关于某些一定的对象而这些对象所依从的定律者又有两种:一是关于自然界nature的定律,二是关于*freedom的定律.研讨自然律的叫做自然学或自然哲学;研讨*律的叫做伦理学,或道德哲学.
逻辑不能有什么经验的empirical部分(中略);反之,自然哲学和道德哲学却各有其经验的部分.因为前者是要把自然界认为一种经验对象而决定它的定律,后者是要在人类意志受自然界*左右的范围之内决定人类意志的定律.可是前一定律是一切事物实际怎样出现的定律;而后者则是一切事情理应怎样出现的定律.至于伦理学呢,那么它一定要兼顾到理应发生的事情常常不发生的情形.
道德律是人人得要承认的责务obligation,其根据一定不要从人性或是从人所处的世间环境去寻求,一定要超乎经验地单单求之于纯粹理性的概念.例如“你不应说谎”或任何其他训诫根据纯乎经验的原理的,也许在某些方面是普遍性的,可是只要这个训诫有一点点依于经验的根据,即令是极少一点点,也许只是关于其动机,那么,此一训诫或许是个实用上的规则,却总不可以称为道德律.
这样行为无论多么正当,多么可爱,总没有真正道德的价值,只不过是与其他爱好居于同等地位——这类爱好例如好荣誉,假如恰巧目的在于有益公众并合乎义务因而是荣誉的事情,是值得赞美鼓励,但不值得敬重.因道德的意义就在于这种行为应该出于义务心,不是出于爱好,所以它便没有道德价值.
虽然敬重或尊重是情感,但它不是受自外来影响的情感,乃是由个纯理的概念自己养成的,所以与前类可以归于爱好或恐怖的一切情感性质不同.
我们要考究的不是我们能看见的行为,而是我们看不见的那些发生行为的内心原则.好意志像宝珠似的,会自己发光,其自身具有金粒的价值.它有用,或是无结果,对于这个价值既不能增加分毫,也不能减少分毫.
人自身实在有个使他与万物有别,并且与他受外物影响那方面有别的能力;这个能力就是理性.理性是纯粹自动,所以比悟性都还高,为的是:悟性虽然也是自动,不像感官那样只含着我们被动地受外物影响而后起的感觉,但是悟性只能产生那些把感觉规则化并把它联合在一个意识之内的概念,此外不能产生什么;并且倘若没有这样利用感官,悟性就绝不能有思想作用.反之,理性在所谓理念ideas(即理想的概念)这方面那么纯乎自动,弄到它高于一切感官所能贡献的东西;并且理性最重要的功能,就在把感觉世界与悟性世界分别开,因而规定悟性的限界.
要知道,到了自然律的决定终止的地方,一切解释(explanation)也要终止.我们虽不了解道德令式在实践上的绝对必然性,但是我们却了解了它的不可了解的性质.